三明市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林权登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75号)精神,切实做好林权登记发证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工作,确保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定过渡期限
全市不动产林权登记过渡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过渡期内,授权林业部门协助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从2017年1月1日起,林权登记发证由国土资源部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二、落实各自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加盖等工作。林业部门依据《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办理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按照福建省林权业务管理应用系统,做好内业资料收集、整理、审查、公示、登记和制证等工作。在过渡期内,林权宗地勘验调查等外业工作由林业部门承担,林权登记制作发放的证本仍继续使用《中华国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三、明确办理程序
(一)林权初始、变更、注销、更正、异议登记流程
1.收件。申请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人应向乡镇林业站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林业站收件后,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林业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由林业站按法定形式整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2.受理。县(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及时对林业站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正式受理,并出具不动产登记(或林权登记)受理通知书,由乡镇林业站或县(市、区)林业局负责送达申请人。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后,所有申请材料应提交给县(市、区)林业局办理林权登记。
3.勘验。根据《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需要进行实地勘验调查的,由县(市、区)林业局组织,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到现场核实。现场区划林权宗地,确认四至界线,调绘宗地附图,填写《林权登记实地勘验记录表》。
4.公示。根据《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需要对林权登记内容进行公示的,由县(市、区)林业局采取在林权所在地(自然村、村委会)张贴公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上发布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十日。公示无异议的,收集公示回执证明。
5.登记。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再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直接由县(市、区)林业局办理登记,制作林权证。林权证上的发证机关栏,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填证机关栏,同时加盖县(市、区)林业局和县(市)不动产登记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经办人和填证机关负责人,仍填写县(市、区)林业局办证人员和林业局局长。
6.归档。林权登记发证后,所有申请材料应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存放在县(市、区)林业局林权档案室保管。
(二)林权抵押登记流程
1.收件。申请林权抵押登记的,申请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向县(市、区)林业局提交申请抵押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区)林业局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初审通过后,报送县(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2.受理。县(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及时对申请抵押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不动产抵押登记(或林权抵押登记)受理通知书,由县(市、区)林业局负责送达申请人。林权抵押登记申请受理后,所有申请材料应提交给县(市、区)林业局办理抵押登记。
3.登记。受理林权抵押登记申请后,由县(市、区)林业局按原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并向抵押权人出具《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并附《林权抵押登记抵押物状况表》。在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林业主管部门(公章)”处,同时加盖县(市、区)林业局和县(市)不动产登记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
4.归档。林权抵押登记后,所有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应归档到原林权登记宗地,存放在县(市)林业局林权档案室保管。
林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四、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做好过渡期间的林权登记工作,并按时完成相关人员划转、林权登记档案资料交接等工作,确保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断不乱,不影响群众正常申请办证。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