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能收取耕地开垦费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明确“个人”承担补充耕地责任,在宅基地审批中直接向农民个人收缴耕地开垦费依据不足。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规定,由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耕地。具体可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可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负担,但不宜直接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