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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使用期限吗?

2016年07月01日 16:38来源:点击量:0

问:我们知道,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有使用期限的规定,期满还需办理续期手续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继续使用。而以无偿或仅交纳补偿安置等少量费用取得的划拨土地,似乎并不存在这些问题,只要用地单位不被撤销,就可以永久使用土地。请问,划拨土地是否有使用期限的规定?有可能取消划拨制度吗?

答:划拨土地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该条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性表述,但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无对某种划拨用地设定使用期限的例外规定。即,只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均无使用期限的限制性规定。这样的制度安排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有关。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即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和农村集体,用地单位只能拥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这便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由于划拨土地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等具有公共职能或者从事公益事业的单位,他们使用土地也就相当于国家使用土地,为他们设定土地使用权期限似乎没有意义,所以只要这些单位存在一天,就不可能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否则岂不是要取消这些以国家名义行使职权的单位?何况从理论上讲,这些单位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从事公务,应该是没有私利的,收他们的费也就等于收国家的费,限制他们岂不就是限制国家?所以,在公有制国家里,只要以国家的名义使用土地,无偿和无期限使用就应该是天经地义的。然而,这一制度常常被打着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所滥用,公有制常常演变为官有制、利益集团所有制,用无偿划拨的土地牟取单位、部门、甚至个人私利,在我们国家早已司空见惯。所以划拨土地就是“唐僧肉”,谁都想吃,可真能吃到口并不容易,这其中权力的运作往往黑幕重重。所以,土地的批租领域,尤其是土地划拨,往往也是权钱交易等腐败案件的多发区。然而,在一些学者对土地划拨制度提出严厉批评、要求取消的情况下,《物权法》仍然保留了这一制度,只是在具体条文中采用了“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性表述(《物权法》第137条)。可以说,划拨土地的无偿性和无期限性是与土地公有制相生相伴的,只要坚持土地的公有制,这种无偿和无期限使用土地的划拨制度就不可能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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