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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年06月30日 16:38来源:苏州政府网点击量:0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了《苏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草案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含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区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主要包括:

1. 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收入,及其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2. 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土地收入,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价款;

3. 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等其他收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安排的支出(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支出)严格按各市(区)人代会确定的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执行。主要包括:

1.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等成本性支出。

2. 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净收益支出。

3. 教育资金支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保障性住房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等专项支出。

第二章 预算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预算是政府性基金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做到以收定支,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土地储备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每年下半年启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宗地做好以前年度土地供地情况、土地出让金收入及合同执行情况统计,下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地价水平测算,并初步预计下年度土地出金让收入情况。

第七条 各级土地储备单位负责按《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市区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2013〕275号)文件要求做好下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数据,并结合下年度城市建设资金计划,编制下年度土地出让金预算,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三章 调整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年九月,对经批准的当年土地出让金收入预算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如预计发生土地出让金收入短收或超收,应及时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按照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原则,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条 各级预算执行主体调减土地出让金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应充分说明调减的理由和依据,及时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上述土地出让金预算调整事项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土地出让金预算调整方案,分别纳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按相关规定报批。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第四章 决算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度终了,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土地储备等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金决算,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决算,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相关土地出让金收入,按以下区域划分征收:

工业园区中新合作80平方公里及吴江区范围内全部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市区其他范围内经营性用地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工业用地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相关土地出让金收入,以及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按以下区域划分征收:

姑苏区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其他范围内由各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过程中涉及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由负责具体征收管理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取,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保证金专户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人缴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抵作土地价款;未取得受让资格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原缴款账户。

第十七条 因规划条件、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已出让地块不具备开发条件,市(区)政府同意退地并退还受让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起退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退付。

第六章  分配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土地出让金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分配管理。

第十九条 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相关土地出让金收入。姑苏区范围内的,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其他各区范围内的市级储备地块形成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其他各区范围内的区级地块形成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按市政府相关政策,分别纳入市、区两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相关土地出让金收入,以及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姑苏区范围内的,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其他各区范围内的,纳入各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央、省、市各项规定,土地出让金收入分别按每宗出让地块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每宗出让地块土地面积和所在区域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的15%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按相关规定提取教育资金收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收入。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按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区土地储备资金按《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市区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2013〕275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地块上市成交后,各级土地储备部门根据土地出让金收入到账进度和土地出让金支出预算,可向各级财政部门提交土地储备成本拨款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金支出预算情况和土地出让金收入情况,向符合土地成本拨款条件的部门拨付款项,退回不符合拨款条件的申请并告知原因。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土地储备部门要及时完成已上市地块成本的清算工作,及时向各级财政部门提请上市地块财务决算审计,审计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进行成本清算,按相关规定拨付余款。

第二十七条 列入土地出让金支出预算的城市建设支出和各专项支出按城市建设资金计划和各专项资金计划和程序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单位和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征收、使用部门是土地出让金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土地上市计划及时向市场供地,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根据土地出让金收入到账情况,按旬、按级次、按科目缴入各级国家金库,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土地储备部门及土地出让金支出部门,必须按照土地出让金支出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出让金支出预算的用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土地出让金预算执行、决算,征收管理、分配管理、支出管理环节实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苏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收入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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