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前已经分户或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1)对于以前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 “承包期内,若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之规定,分户经营已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以前分户土地分割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后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若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按分户前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对承包期内分户中存在下列情形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承包地已分割,按照分户分割的承包地现状进行确权登记;
②承包地未分割,应当由家庭内部协商分割,再登记确权。不愿自行分割承包地的,暂缓确权登记。
③承包地已分割,但未分户的,承包地按未分户确权登记;
④因分户未分割有承包地或其他原因无承包地的农户,不再列入登记确权范围。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以前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进行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变更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可按合户后确立的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完善手续且存在争议的,应先由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并且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若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仍按合户前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