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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6年06月30日 10:10来源:金昌市政府网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4〕17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主体地位。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切实保障农户在土地流转中承包收益的前提下,以农户为主体,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坚持稳步发展。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生产区域特色以及家庭农场经营类别,合理确定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和发展目标,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稳步推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规范发展。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场,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引领全市家庭农场规范发展。

(四)强化政策引导。通过政策优惠、项目支持、政府服务等措施,积极培育发展规范化的家庭农场,鼓励农民合作社广泛吸纳家庭农场,构建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二、发展目标

2014年,启动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到2018年,全市力争培育发展家庭农场800家左右(其中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80家),经营面积占全市规模经营面积的比重达到20%以上;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服务管理。县级农业(农经)部门要严格按照《金昌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金农牧发〔2014〕90号)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核把关,避免一哄而上,严禁防止借发展家庭农场之名流转农地或“圈地”,进而套取项目资金或国家补助。同时,要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登记档案、统计信息和相关管理制度,帮助家庭农场经营者建立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积极指导当地家庭农场规范发展。鼓励家庭农场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具体注册登记办法由工商部门制定。若国家对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开展示范农场创建。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每年表彰树立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家庭农场,并给予政策倾斜。以动态管理,扶强培优的办法,市级每年培育评定10家以上经营规模较大、管理科学规范、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由市农牧、林业部门研究制定。县区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

(三)强化农场经营者培训。要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培训。从2015年起,全市每年至少培训家庭农场业主、职业经理人100人(次),到2018年累计培训家庭农场业主、职业经理人500人(次)以上。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四)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加强对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服务工作,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土地,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家庭农场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出的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鼓励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结合,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引导其向家庭农场流转。

(五)探索家庭农场利益联结机制。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农业产业化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四、扶持政策

(一)加强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将家庭农场发展纳入扶持计划,发展扶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从2015年起,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家庭农场专项扶持资金50万元。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和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示范性家庭农场开展土地流转、产品质量认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产品贮藏销售等工作。

(二)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对家庭农场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办理用地有关手续。对直接用于修建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占用林地的,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优化金融服务。探索创新农业贷款新模式,有效解决家庭农场发展“贷款难”问题。金融机构要根据家庭农场的特点,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措施,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贷款,着力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特别是要加大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产业的家庭农场贷款纳入国家和省市政策性贴息扶持范围。保险机构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创新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提供各种保险服务,降低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协调落实家庭农场享受与农民合作社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指导家庭农场依法履行税务登记和报税程序,税务部门要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政策宣传讲解等环节提供细致、便捷的服务,对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实行免税优惠政策,确保家庭农场可以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大技术服务支持。各级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家庭农场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本区域内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工作措施,加强服务,落实责任,为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创造条件。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农牧(农经)部门作为家庭农场的主管指导部门,要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为家庭农场提供政策、法律、技术、信息等服务;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对家庭农场给予扶持;工商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研究完善登记办法;金融保险部门要针对农业经营的特性和家庭农场的特点,制定完善抵押、质押等相关信贷办法,拓宽各类农、林保险险种及覆盖面,进一步探索农村家庭农场保障机制。发改、国土等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开展家庭农场相关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表彰奖励培育、指导和扶持家庭农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学习交流,努力营造领导重视、群众关注、社会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良好氛围,促进家庭农场全面健康发展。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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