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规范农民信用合作行为,助推农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实现内部信用互助与外部资金融通的结合,发挥政府作用与完善市场机制的结合,为农民提供“最基础、最直接”的金融服务,现就深化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托管银行开展融资支持。为解决信用互助难以满足试点合作社及社员季节性和大额用款的需求,对于实力较强、运作规范、生产经营和发展前景好的试点合作社,鼓励托管银行探索由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担保、银行对社员统一授信模式。对于采取互助资金实缴出资方式的试点合作社,托管银行可以探索按归集资金额的一定倍数向合作社整体授信和社员单独授信相结合的方式,为合作社及社员提供外源融资支持。
二、设立信用互助担保基金。为解决试点合作社及社员银行融资担保难问题,各试点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财政控股(参股)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府增信作用,以服务试点合作社融资为重点,设立信用互助担保基金(不低于500万元),托管银行视风险情况按信用互助担保基金放大3-5倍为试点合作社及社员提供授信。
三、引入信用互助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互助履约保证保险可以为试点合作社及社员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增信。试点合作社及社员在申请流动性贷款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银行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向投保合作社及社员发放贷款。当贷款合作社及社员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等待期结束后,承保保险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贷款本息损失承担比例。在一个年度内,当承保保险公司在我市所承保信用互助履约保证保险的赔付率达到150%时,停止开展此项业务。对于赔付率超过150%以上的部分,由各级政府进行相应风险补偿。
四、健全合作社内部评议机制。为促进信用互助业务健康发展,各试点社要建立规范、可控的信用评价制度,成立由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组成的信用评议小组,根据社员信用评价结果,给予社员一定的信用互助业务授信额度并予以公示,社员可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借款。对出现借款违约、逾期的社员可由全体社员表决后取消试点参与资格。
五、建立试点社及社员征信评价体系。为推动信用互助业有序开展,组织托管银行安排专门力量对试点合作社进行调查摸底和专项评级,健全信息采集机制,对参与试点社员逐户建档建卡,制定具体量化的指标评价标准,逐步建立起以试点社为主体的征信数据库,将信用评价结果与信贷服务实现有效衔接,打造一批信用合作社、信用村、信用社员。
六、提高信用互助账户资金收益。为帮助合作社提高信用互助账户中闲置资金的收益,鼓励托管银行本着最大限度让利于民的原则,经试点合作社申请,可以根据信用互助账户资金特点,利用通知存款、自动理财、货币基金等金融产品增加资金收益。
七、改善支付环境。为提高试点社及社员办理互助业务效率,组织托管银行上门为参与信用互助社员开立银行卡,优先在试点合作社所在地设置自助银行、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点”,布设“农金通”、POS机具、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服务设施,方便社员办理各项业务。
八、减免相关费用。为降低信用互助业务运行成本,引导托管银行根据中央关于金融支农惠农的有关政策,本着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对试点合作社信用互助账户开立工本费、托管费和内部支付结算手续费等给予减免。
九、建立完善辅导员制度。在托管银行选拔业务水平好、工作作风优良、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试点合作社金融辅导员,负责宣传普及试点政策、业务模式、操作程序、基础金融知识和互助业务流程,提高试点合作社及社员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
十、健全完善推进机制。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市县两级分别建立由农业(经管)、供销、财政、林业、畜牧、农机、渔业、烟草、工商、金融监管与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结合业务分工,搞好分类指导,做好宣传培训。
十一、扩大互助资金用途范围。为提高信用互助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合作社和社员在生产生活中对资金的需求,经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注册地为行政村范围内的合作社,在落实信用评估、财产抵押、联户担保等前提下,社员信用互助借款可用于修建房屋、购置家用电器、子女教育等消费类支出。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进一步推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开展,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市县两级财政对新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合作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开办补助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县级政府按保费总额和担保费用的50%给予试点合作社补贴;按贷款额1.5%的比例给予试点合作社贴息奖励;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合作社,在注册登记、业务变更、信息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利用3年时间,对全市农村合作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信用合作知识培训,市县两级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培训给予经费补助,由市县两级金融办与农业、供销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把试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事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试点运营规范、效果明显的合作社,以绩效考核奖励等方式给予扶持。
十三、本意见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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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2月3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邹庆忠在青州市召开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题调度。邹庆忠指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是国家和省交给潍坊的一项光荣任务,将有力地促进农村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推进试点工作,努力打造全省、全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样板。市、县金融部门要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完善监管手段,加大检查力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