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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提高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16年06月29日 11:28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确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2016年度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4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24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30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150元。

二、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患者事后医疗救助,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最高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为70%,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22000元,重特大疾病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25000元。

三、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400元,运转经费执行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

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保障和救助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本县区实际,进一步提高保障标准和水平,并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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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40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3000元,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患者事后医疗救助,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22000元,重特大疾病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25000元。

据悉,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菏泽市政府确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2016年度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4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24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30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150元。

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患者事后医疗救助,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最高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为70%,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22000元,重特大疾病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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