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也是拉动投资,促进消费,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引擎。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文件精神,强力推进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第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扩大棚户区改造规模、大幅提高货币化安置比重、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落实,用足用好棚改政策,强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市计划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采煤塌陷区在内的各类城镇棚户区18万户以上,三年全部启动,五年基本完成。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城市功能和形象全面提升,有效地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认真做好涉及棚户区改造的中央、省级奖补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请、使用和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大市、县区财政资金投入,每年都要在在预算中从规定渠道筹集资金,各县区政府要统筹使用中央、省级奖补资金和市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采取货币化安置和改造难度大,亟待实施改造且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类财政资金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拨付到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和挪用。
(二)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贷款。各县区政府要抓住国家实施棚改信贷扶持的政策机遇,用足用活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棚改专项贷款和其他金融产品。市、县区要确定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专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投融资资金运作。按照各县区“自愿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凡县区政府主导的棚改项目可通过省市平台公司为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提供国开行、农发行贷款支持。各县区在申请贷款的同时,要根据财力和项目收益情况测算评估承贷能力,并将用于还款的资金列入年底财政预算,设立还款准备金,确保贷款本息足额偿还,合理控制债务风险。
(三)创新商业银行信贷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信贷资金安排,对棚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组建银团贷款,支持棚改工作。引导商业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棚改项目对接,对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探索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等业务。各县区人民银行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进行银企对接。
(四)规范债券融资。依法完善政府债券制度,解决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没有其他资金来源、又暂时不宜转为融资平台的在建项目增量融资资金需求。加强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将债券收支分类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棚改在建项目融资。支持棚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通过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募集资金。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改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五)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地应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四、加大推进措施
(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按照政府主导、规范运作、公开择优、注重实效、鼓励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规范有序的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要确保资金保障,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要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对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债弥补的县区,可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明确规划控制。
1.统筹确定配套设施规模。结合现有配套设施情况,统筹考虑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设施设置。对建设用地规模受限,但确需单独占地的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可按相关规划控制要求的下限执行。
2.适当提高配套公建比例。在满足住宅回迁安置需求的前提下,允许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提高配套公建规划建设比例。
3.科学确定建筑退让距离。因客观条件限制或项目实施需要,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规划建筑确需减少退让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距离,且对交通和环境无明显不利影响的,可酌情减少退让距离。
(三)确保用地供应。
1.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确定棚改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单列,并优先供应。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常态化受理机制,增加土地审批批次,落实单独组卷报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
2.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棚户区改造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棚户区及周边范围内的零星低效用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一并纳入改造范围,通过按照城市规划调整土地现状用途、优化用地布局、提高建设强度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3.探索土地搭配出让模式。对收益性较差、市场化改造难度大的棚改项目,可探索采用与旧城区内改造难度较小的项目或者新城区开发地块合理搭配的模式,一并出让、同步实施。
(四)加快征收拆迁工作进度。
1.依法依规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房屋征收拆迁的有关规定,按照确保被征收拆迁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切实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
2.切实提高房屋征收效率。在房屋征收中正确区分合理诉求和不合理诉求,对合理诉求要加快办理,对不合理诉求并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住户,各县区政府要依程序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切实维护大多数棚户区居民利益。
(五)建立项目并联审批快速通道。市、县相关部门要创新审批方式,大力推行网上服务与实体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将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转变到“线上”办理。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完善快速通道,实施并联审批,压缩办理时间,涉及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的所有审批手续在承诺办理时限上再进行最大限度的压缩。
(六)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政策;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邮政、电力、通讯、广电、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税收减免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政策落实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税收减免、纳税服务工作有效落实。
(七)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督促征收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费用列入征收建筑工程预算,努力做到绿色环保文明拆迁。
(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要科学确定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建设内容、实施单位、投资主体、建设周期,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改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棚改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推动棚改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
(九)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项目所在地社区办理物业管理和相关配套用房移交手续,明确移交后的相关权利义务。各县区政府应当尽快督促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切实加强安置房物业管理。安置小区暂不能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做好公共卫生、社区治安等公共服务工作。
(十)创新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充分调动基础社区、村民居委会和被改造村民的积极性,在充分尊重棚改居民意愿的基础上,要采取因地制宜、一地一策的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城市建成区内棚户区改造要采取片区开发的模式,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城边村、建制镇的棚户区可根据实际,制定适用于村、让利于民的改造模式。
五、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
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有利于减少过渡安置时间,节省过渡费用,提高安置效率;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满足多样化需求,使棚改居民更好融入城市社区;有利于提高城市资源配置效率,减轻政府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压力;有利于打通棚改安置房和商品住房通道,降低库存,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的原则,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
(一)创新服务方式,筹集房源和搭建平台。各县区要筹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供的存量商品住房,及时发布区位、户型、配套设施状况、定向销售优惠价格等房源信息。各地可通过拓展商品住房网签与备案系统服务功能、择优委托房产经纪等中介机构或支持开发企业利用企业网站、房交会、棚改项目现场巡展等方式,多形式搭建定向交易服务平台,为棚改居民选购住房提供便利。同时要做好货币化安置房源储备,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在建或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转为货币化安置房源。
(二)创新支付方式,加快实施货币化安置。各县区要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货币化安置资金,积极探索房票兑付等支付方式,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政府向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的棚改居民,发放定向购买商品住房凭证(简称“房票”),棚改居民凭“房票”于一定期限内在平台或市场中自由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产权人凭“房票”和“购房合同”结算,抵扣棚改居民安置补偿费用,购房款与安置补偿费用差额部分由政府、开发企业和棚改居民按事前协议予以结算或支付。
(三)加大奖励和政策优惠力度。要加大财政奖励力度,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居民,可再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或面积奖励,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的奖励标准要高于现金支付方式。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对符合棚户区改造有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实行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或居民自行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的棚改居民享受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要加强民生保障,对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棚改居民,在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同区位居民同等待遇。转变为城镇户籍的棚改居民,其就业、养老、医疗等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具体政策由各县区制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专门班子。各县区要成立棚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计划制定、监督指导、检查协调、整体推动等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上级政策的扶持方向和具体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措施,健全加快推进机制和责任考核体系,确保棚户区改造快速推进。
(三)明确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调度协调工作。发改、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支持,以及政策性金融贷款,国土部门要单列用地指标,确保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棚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人民银行要把支持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棚户区改造信贷支持力度。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棚改领导小组建立全市棚改集中调度考核机制,定期调度、定期考核。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经常性的巡查机制和逐级考核奖惩机制,及时督促项目进度、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困难和问题。棚户区改造工作将纳入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通报和科学发展观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区棚改工作进行定期专项督查,对进展慢的县区进驻督办或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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