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镇2016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切实做好乌兰镇2016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安置,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据及范围
(一)征收目的
结合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乌兰镇棚户区居民生活环境及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2.鄂托克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乌兰镇总体规划。
3.开发企业自动放弃拆迁改造的协议文书。
4.其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改造范围
1.苏里格街西改造区:苏里格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阿尔寨街东、布日都路北;苏里格街西、布日都路南、规划新召街东、百眼井路北。
2.王府改造区:阿尔寨街西、都斯图路北、乌仁都西街东、平安路南万达项目区剩余拆迁户;都斯图路北、乌仁都西街西王府花园剩余拆迁户。
3.育英改造一区:都斯图路南、乌仁都西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北、阿尔巴斯街东范围内的住户。
4.育英改造二区:布日都路南、乌仁都西街西、商城南街东、百眼井路北区域内的住户。
二、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去库存只适用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
1.调换标准
(1)住宅产权调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平房调换多层步梯楼1—4层的比例为1:1.2,五层的调换比例为1:1.3,六层的调换比例为1:1.4;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3层以上(包括三层)的比例为1:1.3,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4二楼的比例为1:1.35。被征收平房结构之间的差价按照1400元/平方米(时间段为2016年度)为基准价,评估单价低于基准价的不找差价;评估单价高于基准价的,对高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独院二层楼房参照平房调换标准置换。
多层老旧单元楼产权调换步梯楼,按同层1:1.1的比例调换,多层老旧单元楼调换电梯楼,按同楼层1:1.2的比例调换,调换楼层调整系数按平房楼层调整系数计算。
(2)住宅与商业产权调换
住宅调换商业的,按各自评估价格进行置换。
(3)商业产权调换
“两证”载明均为商业用途的平房和楼房等平米等楼层置换,按照评估价格互找结构、区位及迎街宽度等差价。
(4)车库置换
平房置换车库按照各自的评估价格进行置换。
2.其他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修等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产权调换安置房屋8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金。
3.差价结算
原平房建筑面积大于产权置换后楼房面积的,按原房屋评估价格的单价乘以置换后剩余面积给予现金补偿。原建筑面积小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按照楼房评估价结算。去库存按照控制价以内结算。
4.奖励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给予20000元奖励,奖励金额在搬离后一次性兑付。对在统一评估期限内不配合评估的不予奖励。
5.搬迁费
搬迁费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偿,需及时拆除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补偿。其他大型营业场所及厂房库房可按评估价格计算给予补偿。
6.临时过渡安置费
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非住宅用房分地段按月进行补偿,一级地段3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2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15元/平方米,四级地段10元/平方米。产权置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30个月。回迁期超过24个月的部分过渡费按原合同约定的2倍进行补偿,超过30个月仍不能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人按回迁安置楼盘的评估价给被征收人补偿。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支付临时过渡费。
7.停产停业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的补偿。
(二)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房地产评估公司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土地及构筑物、附属物、装修等进行价值评估,并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奖励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给予20000元奖励,奖励金额在搬离后一次性兑付。对在统一评估期限内不配合评估的不予奖励。
3.搬迁费
搬迁费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偿,其他大型营业场所及厂房库房可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停产停业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的补偿。
三、保障措施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我旗住房保障条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房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一楼住宅的金额。
(三)改造区内被征收户为重大疾病患者、孤寡老人等特困难人群的,在征收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和合理照顾。
四、其他
(一)产权认定
对于改造区内无产权的建筑物,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认定小组予以认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产权房屋,可按有产权房屋对待;无产权非历史原因造成的不予产权调换,由评估公司按无产权房屋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空地补偿
地上无建筑物的空地按基准地价给予补偿,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按基准地价上浮20%给予补偿。
五、附则
本方案由鄂托克旗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方案中未明确的内容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