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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邮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政策宣传单

2016年06月28日 10:45来源:高邮财政网点击量:0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

2016年高邮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政策宣传单

二、基本原则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坚持政策公开、全面覆盖、直补到户的原则。

(一)政策公开。向社会公开补贴农户、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补贴发放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确保补贴公平公正落实到位。

(二)全面覆盖。列入补贴对象的所有种地农户,按照实际耕种面积,全部进行补贴。

(三)直补到户。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户,确保农民受益。

三、主要内容

从2016年起,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等。

(一)补贴计发依据。高邮市补贴计发依据为农作物种植面积。

(二)补贴标准。我市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18元/亩。

(三)补贴范围。1.农户用于农作物种植的耕地;2.村组集体用于农作物种植的耕地。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四)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或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按协议执行;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和协议中未明确受益方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2.村组集体耕地承包给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耕种时,村组必须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补贴资金的发放依据,协议约定的受益方为村组的,补贴资金将直接打入村组集体账户;协议中未约定补贴资金受益方的,补贴资金由承包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享受;村组未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集体土地不得申报补贴。

四、工作要求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市统一规定的补贴依据和标准计算每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面积和金额,由村委会负责登记造册,每户农户要签字确认。

乡镇政府要按照补贴依据的面积资料及实际情况等对各村造册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后,并组织各行政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应在行政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公示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户主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市乡财政、农业部门举报电话等。
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

五、监督电话   市财政局 0514-84601408、84612375
          市 农 委 0514-84623722、84683822

转自:http://www.jsgycz.gov.cn/show_news.asp?News_Class=1&Nid=3731

>>推荐阅读:2022年高邮市宅基 地面积标准是多少?哪些情况会被收回宅基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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