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4日,《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细化了申请家庭条件界定、保障方式以及退出机制,其中,申请条件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对于四类人群界定,《细则》给出了详细标准。
6月30日至7月22日(公休日除外),大连市将首次开展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工作。外来务工人员须满足持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3年,5年内无房等四项条件,方可在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企业也可组织员工统一申报。
根据2016年度大连市住房保障工作总体安排,申请人可到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统一申报。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补贴需要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持有本市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三年,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的;
2.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止申请之日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3.申请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证明,按取得居住证的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上一年度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2013年度水平30,238元);
4.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经终审公示通过的家庭按年度保障计划指标情况进行摇号,摇号入围家庭名单在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网站的“住房保障专栏”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摇号入围家庭按规定程序进行租房、领取补贴。
补贴标准将依据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户家庭按照40平方米市场租金的1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每月补贴1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每月补贴80元。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给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期为5年。
按照大连市规划,到2020年,预计实现1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其中,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45万人左右;外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15万人左右,常住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40万人左右。这些农业转移人口将真正享受与大连城市户籍居民身份统一、权利一致、地位平等的公共服务。
这意味着,在大连,外来务工家庭不仅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子女教育投入也被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随迁家属亦纳入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全面享受市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