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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2016年06月28日 09:37来源:广西财政网点击量:0

桂农办〔2015〕47号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要求,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5〕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围

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县级单位不超过2个。

三、主要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

(一)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100万元至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00万元;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20万元至80万元。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自筹资金不低于所申请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二)贷款贴息项目

1.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农发机构编制贷款项目计划,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

2.贴息范围为列入2016年贷款贴息计划,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贷款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以后签订的。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3.同一项目贷款合同,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2年;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合作的项目连续贴息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4.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低于500万元。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低于50万元;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低于30万元。

5.进一步简化贷款贴息项目选项阶段的审核程序。选项阶段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结算阶段重点审核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向。

(三)其他政策

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原注册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异地(含跨省)发生的贷款,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贴息,由贷款申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申报项目。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6.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

--一般为2014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实施的项目能直接带动农户,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主要来自国内农户,流通设施项目能够有效的带动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由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如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财务管理规范,且具有高成长性和创新性,并基本符合龙头企业其他申报条件的,可列入扶持范围,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规格扶持。

2.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为2014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

--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初步建立了财务管理机制;

--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提供相应农业服务技术及服务工具的能力。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已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

4.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5.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

6.截止到2015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6年申报范围。

7.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2014年及以前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截止本次申报时该项目尚未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的,本次不得申报。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直接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推荐。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6年1月30日前申报;贷款实际发生后贴息资金结算于2017年1月底前申报。

2.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财政补助项目。

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含2015年度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电子文档可到财政厅门户网站查看、下载)。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

2.贷款贴息项目。

⑴贷款贴息项目计划。

已签订贷款合同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彩色复印件,并加盖县级农发办公章,其中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需加盖相应放贷银行的公章。以上材料均须提供电子版(PDF格式)。

2016年度拟申请贷款的需提供: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贷款用途及简要项目计划说明。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彩色复印件,并加盖县级农发办公章。以上材料均须提供电子版(PDF格式)。

⑵贷款贴息资金结算: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

(三)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2.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机构咨询。

3.各市级农发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指南有关要求进行细化,指导基层农发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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