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辖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印发镇江市辖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6〕14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总体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整合优化,注重绩效。整合相关农业补贴资金,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突出工作绩效。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补贴发放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确保补贴公平公正落实到位。
三、主要内容
从2016年起,省里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的实施方案由省另行制定)。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其中:
1.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农户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应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协议或未明确受益方的,补贴资金仍由耕地承包权者享有。
2.村组集体掌握的机动地承包给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耕种,村组必须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作为承包农户补贴的发放依据。
3.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给农场职工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职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农场自行经营未承包给职工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上述合同协议,必须报镇级农经部门备案。
(二)补贴计发依据
补贴计发依据是现有的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我市辖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标准统一为120元/亩。
四、工作安排补贴发放流程
(一)建立补贴清册
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统一的补贴依据和标准统计计算每户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面积和金额,村委会审核后负责登记《镇江市辖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户登记清册》(附件1),每户农户要签字确认,并上报镇级财政、农业部门。采用排除法排除的面积(亩),其中非农业征(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由镇级国土部门提供资料,林地由镇级农业部门提供林地所有权证发放资料,交村委会审核后扣除。村组机动地需在清单中注明。
(二)公开公示
镇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补贴依据的面积资料及实际情况等对各村造册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并组织各行政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村组干部单独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应在行政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公示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户主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区镇级财政、农业部门举报电话等。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
(三)资金发放
补贴面积公示期间,镇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将农户和集体掌握机动地的补贴数据录入“一折通”信息系统,系统数据核对无误后点击上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镇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汇总公示情况,填制《镇江市辖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村汇总表》(附件2),报区级财政、农业部门。区级财政、农业部门汇总审核并填制《镇江市辖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汇总表》(附件3),经报区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行文分别报市财政、市农委,并由区级财政部门组织资金发放工作。各区(管委会)务必于2016年6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补贴资金发放必须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信息系统操作,属农户的直接发放到农户“一折通”存折,村组集体掌握的机动地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的受益方为村组时,应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村组账户。
(四)汇总上报
补贴资金发放结束后,区级财政、农业部门应组织自查,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市财政、市农委于7月15日前汇总各区级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级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镇级人民政府对本镇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各级财政、农业、经管、监察、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小组填报《镇江市辖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分户登记清册》(附件1),审核农户签字后的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镇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负责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农业部门负责汇总上报的补贴面积,提供林地资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区级人民政府审定。农经部门负责提供土地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国土部门负责提供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等有关资料。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重点向镇级倾斜。区级各有关部门、镇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工作的落实,确保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强化政策宣传。市财政、市农委将通过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对改革后的补贴政策进行宣传,各区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也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并统一印制补贴政策告知书,由村组发放到户。镇、村两级要发动基层干部深入村组、农户宣讲政策,为农民群众答疑解惑,赢得广大农民群众及基层干部的理解和支持。区镇级财政、农业部门都必须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农户咨询及投诉。
(三)规范操作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补贴发放规定做好补贴面积核定、登记清册、公开公示和审核汇总等工作,要采取电话、短信、广播、告示栏等有效方式及时将补贴项目和金额告知农户。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在粮食风险基金中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也不得抵顶其他任何款项。
(四)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设立监督电话。区级财政、农业部门均需设立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及各公示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纳入镇级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范围,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三是做好补贴档案管理。财政、农业部门按要求建立补贴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以备查询。四是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财政、农业、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管,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加强信访处理工作,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市财政、市农委将适时对各地补贴发放情况组织检查,并予以通报。
监督电话:
市财政局 84422057
市 农 委 88898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