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是选举人使用自己选举权利的一种方式,有选举人将所要选的人的姓名写在票,或在印有候选人姓名的选票上做出标记,投入票箱。可以填写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不写,不写则成为不记名投票。 投票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民意,对参与投票的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那么选举期间外出打工的村民可以委托别人投票吗?
具体案例:
张某在外打工期间,村里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由于工作繁忙,不能回家参加选举。可是张某并不想错过行使选举权的机会, 于是在村里召开选举大会前夕,他打电话给1 5岁的儿子,叫儿子代他投李某某一票。儿子于是领了选票并填写了选票,在选举大会当天将选票投进了选票箱。
详细解答:
本事例中张某的委托投票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所投选票是无效的。
村民的选举权实行“一人一票”平等原则,选举权一般由选民亲自行使。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他人填写。例如,在外打工的农民,他们也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因此,进行选举时,选举委员会也应当将选举信息及时通知在外打工的本村村民, 不能因为他们不在当地而剥夺他们的选举权利。但是委托他人投票也是有限制的,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可见,在外打工的村民如果不能亲自赶回来参加选举,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者通过邮寄选票的方式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委托投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必须委托在本次选举中具有选举权的选民代为投票,也就是说受托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本事例中张某委托自己15岁的儿子投票是不可以的, 因为儿子本身没有选举权。第二,被委托的人是委托人的近亲属。
这点限制目的在于防止代写选票成为非法竞争的手段。第三,被委托人接受委托应当有数额的限制。第四,委托投票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仅仅打电话委托投票是不行的。第五,被委托的人应该亲自参加选举,也就是说,不能再另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了。
委托投票有几种错误做法:
(1)“口头委托”。不按规定履行书面手续,随便说说就可以从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到委托证。
(2)“临时委托”。在选举大会会场,临时办理委托证。
(3)“再次委托”。 受委托选民将委托证交给其他选民,让其他选民进行再委托投票。
(4)“户委托”。一户只派一个选民参加投票,受委托选民的委托票数超出法定的委托票数。
所以,本事例中张某的委托投票行为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四、五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