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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6年06月24日 15:44来源:国土资源部点击量:0

2016年4月2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共7章67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整治与利用、监测与评价、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在耕地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了耕地发包方、承包方、使用者在耕地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整合了相关规定,对耕地实行全面保护和建设、强化保护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的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增施有机肥、生物肥、有机无机复混肥,采取粉碎、造肥、过腹等各种方式促进秸秆还田,增加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按照国家和省委提出的减化肥、减农药、减除草剂的“三减”目标,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强使用技术指导,逐年降低化肥、农药和除草剂使用量,禁止使用非降解地膜,预防和治理耕地面源污染。

《条例》规定,对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的,各级政府将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及科研的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和扶持中低产田改造、典型黑土优先保护、深松耕暄、科学轮作等。

为减少农药废弃包装物对耕地的污染,《条例》规定了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回收制度,对台账管理、销售登记、暂存地点和时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农业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的土壤剥离和利用进行了规定。禁止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内、限定的时限外,露天焚烧秸秆。通过粉碎、造肥、过腹还田等方式进行秸秆还田,有助于提高地力、发展畜牧业和改善空气质量,助推我省农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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