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部近日印发《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包括加快推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整合重组、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和公司化改造、加快组建若干家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等20项试点任务,旨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垦经济转型升级。
《方案》提出,加快推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整合重组。将各类分散化的优势产业资源和企业进行集中整合重组,形成"垦区集团+产业公司"的发展格局,提升主导产业市场竞争力和垦区整体经济实力。
一 是垦区集团要立足优势产业,加快推进农场、产业公司等直属企业整合重组,聚集垦区内部同类资源资产,着力打造主导产业。
二 是有条件的垦区集团要探索通过改制、重组、并购、引资等方式,加大对垦区外同类资源的整合力度,发展壮大主导产业。
三 是整合重组形成的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 是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加强对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完善集团内部监督体系,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方案》要求,要科学规划和布局,注重打造具有独特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主导产业,防止产业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同质竞争;要特别注重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方案》提出,依法推进集团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在若干垦区集团开展先行先试,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依法推动集团公司层面股权多元化,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切实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保障股权多元化改革依法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农垦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方案》提出,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和公司化改造。加快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农场实施公司制改造,把国有农场建成体制完善、机制灵活、开放包容的现代市场经营主体,全面增强国有农场的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
一 是鼓励各国有农场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区域特点、产业优势等,选择适合的企业化改革途径,加快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逐步完善国有农场企业化管理体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 是集团化垦区及其他垦区已实行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农场,按照公司制要求,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加快进行公司化改造,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三 是已经改为管理区(开发区)、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国有农场,以及少数纳入事业单位序列的国有农场,可以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选择合适的企业化改革途径。
《方案》要求,要根据国有农场自身条件选择改革模式和改革路径,不搞一刀切、齐步走。在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国有农场土地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注意统筹协调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方案》指出,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国有农场归属市县管理并相对集中的垦区,以市、县为单位,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加快组建若干家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一 是试点垦区立足自身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实际条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加强国有农场之间、国有农场和垦区内外企业之间的联合、联盟、联营,探索以资产、资本为纽带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二 是新组建的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发展活力。
《方案》还提出,组建专业化农业产业公司。
一 是试点垦区和国有农场要立足自身产业特色和优势,加快实施"联合联盟联营"战略,加强产业联合、资产联合、资本联合,组建若干家专业化农业产业公司。
二 是新组建的专业化农业产业公司要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发展活力。
《方案》强调,要创新行业指导管理体制。切实转变农垦管理职能,提高农垦管理部门能力,进一步适应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需要。
要切实考虑农垦集经济性与社会性、区域性为一体的特点,既要实现政企、社企分开,又要防止经济和行政、社会管理相互脱节,出现"两张皮"现象。
此外,《方案》还提出,在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推进办社会职能内部分开、管办分离。要化解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防止发生新的办社会职能债务的长效机制。要求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防止发生"水份债"。
《方案》还提出,改革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农垦土地承包租赁的债权关系,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制度,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
一 是合理确定土地承包租赁主体,明确承包租赁关系,建立经营能力与面积相衔接机制。从严控制一般外来人员和企业等到农场租赁土地。
二 是明确承包租赁期限。职工土地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职工退休后其承包租赁土地应交回农场,防止长期简单固化土地承包租赁经营关 系。在同等条件下,职工承包租赁的土地可由其在农场务农的子女优先租赁经营,具体条件由各农场确定。外来人员租赁农场土地期限要以中短期为主。
三 是规范合同管理,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强化监督机制。土地承包租赁费定价,应统筹考虑农场和农工收益,并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等必备程序。全面推进财务公开和监督审计,确保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有效实施。
《方案》还提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 主体责任,将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组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 资、运营公司,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开展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完善 农垦土地被收回后再出让的出让金分配制度,开展贫困农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引导农垦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垦地合作,为周边农民提供大型农机作业、农业投入 品供应、农产品加工和购销等社会化服务,增强对周边区域辐射带动能力。
最新消息,6月22日农业部在宁夏银川组织召开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工作启动会,部署开展改革专项试点的重点工作。
会议对农业部下发的《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方案》做了说明,宁夏、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广东等 6个垦区的代表作了典型发言。宁夏回族自治区副主席曾一春介绍了宁夏农垦深化改革的相关情况。
会议代表普遍认为,宁夏农垦改革起步早、力度大、成效比较明显,对其他垦区推进改革具有一定示范性,特别是在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为各垦区提供了可借鉴、可推广的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