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各省(区、市)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提出各地区财政厅(居)做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和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两方面的工作。
各省(区、市)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要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并按规定落实好地方财政投入资金。
另外,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和报送工作,指导和督促下级有关部门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落实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分配表
注:
1.地方切块项目: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域绩效目标的通知》(国农办〔2016〕29号)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2.国土资源部项目:依据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并报我部备案的《关于推荐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函》(国土资耕函〔2016〕62号)下达资金并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3.水利部项目:依据《水利部关于下达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财政存量资金剩余治理任务的通知》(水保〔2016〕71号)、《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发办〔2016〕1号)下达资金;依据《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11号)、《水利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办〔2016〕3号)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4.农业部项目:依据《农业部关于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立项的通知》(农计发〔2016〕66号)下达资金;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计〔2016〕37号)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5.国家林业局项目: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2016年第一批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立项的通知》(林规发〔2016〕53号)下达资金;依据《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山函〔2016〕131号)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6.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依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2016年第一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立项的通知》(供销函经字〔2016〕15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2016年第二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立项的通知》(供销函经字〔2016〕32号)下达资金;依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6〕2号)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