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照《规划》,到2020年,农业综合开发要完成4亿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根据《规划》要求,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农业综合开发
一、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
立足于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采取有力措施,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和项目布局突出向粮食主产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聚集。一是要求各省区农发机构将土地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进一步向粮食主产县特别是谷物主产县集中,继续向《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倾斜。二是要求除河北、内蒙古、西藏、青海等生态保护任务较重以外的省份,安排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财政资金不得低于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90%。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下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172.43亿元,其中用于13个粮食主产区119.49亿元。
二、优化建设区域布局
围绕贯彻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进一步调整和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根据我国农业自然资源禀赋条件,以合理利用水资源为重点,统筹考虑土地、气候和生物资源分布状况,将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区域划分为重点开发区、保护性开发区、限制性开发区,把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向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重点开发区聚焦,兼顾生态资源环境有一定恢复能力的保护性开发区,严禁在生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的限制性开发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继续提高投入标准
为强化公共财政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根据地方实际需要,从2014年起,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实现并轨,统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并适当提高了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提高到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100-1300元,比2013年提高了近10%。同时,允许将2003年(含)以前年度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纳入高标准农田项目范围予以提质建设,其中1988-1998年(含)建成的项目区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超过1000元;1999-2003年(含)建成的项目区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超过800元。
四、积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加强机制创新,积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一方面鼓励和支持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2.02亿元,在14个省(区、市)支持169个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交由农民股份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试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五、不断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在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更加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着力提高农发资金使用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一是继续加强日常管理工作,要求各地农发机构严格执行项目申报、择优选项、评估审定、资金和项目公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县级财政报账和工程管护等各项制度,切实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行为。
二是改进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把绩效管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实现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有机结合,切实提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加快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化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