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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017年不再新建公租房,长沙市民需要申请的要抓紧啦!

2016年06月23日 11:54来源:点击量:0

长沙市民注意啦!从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2016年,湖南省将新增10.15万套公租房。从2017年起,湖南省不再新建公租房,对在市场上租赁房屋,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租金补贴。长沙的市民们要抓住最后的机会了,那么哪些市民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呢?补贴的标准又是多少呢?

公租房——摄图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离异、丧偶或未婚,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1、一般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2)收入: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住房:无房或住房困难。

离异、丧偶或年满30周岁未婚的城市户籍低收入单身申请人,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对象。

2、棚户区、片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征收中的低收入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关系人申请条件:

(1)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是指私有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经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产权继承人、共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①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

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③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④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2)公房承租人是指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①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

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③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

④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是指与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户口在同一征收地址上且征收公告前已迁入拆迁地并居住在此的父母、子女,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①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

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③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

④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4)关于住房和收入特殊情况的处理:

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另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征收补偿款项在25万元以内(补偿款项在25万元以上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的除外)的可以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

2、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从毕业的次月起算);

3、在本市市区就业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

4、符合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

2、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年,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

3、持有本市城区有效居住证

4、符合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二、保障方式及租赁补贴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二)实物配租面向本市城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和单身人员(含棚户区、片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三)租赁补贴面向本市城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和单身人员。租赁补贴标准:低收入无房户每人每月160元;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每人每月80元,但一个家庭可享受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最高每月不超过800元。租赁补贴标准将适时调整。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的确定

城市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离异、丧偶或未婚的单身人员,可以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须携带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下同)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承诺: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有关情况,并同意公示;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申请材料

1、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对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一般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婚姻状况材料;

④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农业户口除外);

⑤低收入单身申请人,应提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材料;

⑥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棚户区、片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低收入的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关系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婚姻状况材料;

④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新就业无房职工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大中专院校的毕业证书;

(4)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5)申请人为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应提供本市城区有效居住证;

(6)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

(3)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4)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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