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是第26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建设用地的难逆转性,要求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重视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和合理有效保护。相对中国来说,日本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较早,在土地规划积累了大量经验,如建立一系列完整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土。
三大综合配套法律体系
日本人多地少,人口密度是我国的3倍,自然资源极度匮乏,尤其注重土地的高效利用,先后颁布了130来部相关法律,构成基本法律、综合性法律、专项法律在内的三大综合配套法律体系,从各个方面保障和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
基本的法律有:《农地法》(1952)、《建筑基准法》(1970)《土地基本法》(1989)、《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1999)等。
主要的综合性法律有:《国土综合开发法》(1950)、《土地区划整理法》(1954)、《都市计画法》(1968)、《都市再开发法》(1969)、《地价公示法》(1969)、《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集落地区建设法》(1987)、《地下深层空间使用法》(1990)等。
主要的专项法律法规有:《都市公园法》(1956)、《关于防止农地土壤污染等的法律》(1970)、《关于防止农地土壤污染等的法律》(1970)、《城市振兴开发特别措施法》(1971)、《新都市基盘整备法》(1972)、《农用地利用增进法》(1980)、《地力增进法》(1984)、《综合保养地区建设法》(1987)、《多级分散型国土形成促进法》(1988)、《特定农地租赁法》(1989)、《市民农园整备促进法》(1990)、《中心市街活性化法》(1998)、《大店立地法》(2000)、《大深度地下公共使用特别举措法》(2000)
《土地基本法》:要优先考虑公共福祉
1989年颁发的关于日本土地管理的最根本的法律,其目的是规定关于土地的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建设者和国民的关系及基本责任,同时确定关于土地政策的基本事项。在此基础上,为了确保适当的土地利用、正常的供需关系及正当的土地价格的形成而综合性地推进土地政策,以此为国民生活的安定向上和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做出贡献。
该法规定土地管理的宗旨是优先考虑公共的福祉,要根据社会利益排定土地利用顺序,公共福利事业用地应当优先供给,第二顺序才是保证企业用地;土地使用必须服从国家制定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不准作为投机交易的对象;土地增值收益应当返还给城市;不允许土地在市场上违反社会利益的自由买卖;必须修订和完善公有土地的评价标准。
该法指出国家及地方政府为了适当且合理地利用土地、要对人口、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的动向及其他自然、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种条件进行考察,并确定必要的土地利用计划。在制定土地利用计划时必须考虑到地域特征、注意良好环境的土地高度利用、土地利用的适当的转换或者是形成或保全,在认为有必要时要制定详细的土地利用规划。不仅如此,国家及地方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土地利用计划也要进行变更。
《建筑基准法》:实施地上建筑容积率奖励策略
《建筑基准法》颁布于1970年,后经过多次修改。该法的一大重要亮点是将容积地区制确立为一种制度,对建设用地与地上建筑物的关系作了详细规定,将地上建筑容积率分等定级并实施奖励策略,规定建筑区内有效公开空地面积比例不低于20%,如果高于20%可依据一定的计算公式获得额外的容积率奖励,并根据规划容积率不同,提供相同空地面积所增加的容积率也不同。规划容积率越高,奖励的建设量也越多,为节约集约用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该法还对环境优雅地区的建筑高度加以限制,即便是私有土地,业主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建造高层建筑,而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来建造。另外还要求高层建筑必须能够抵御里氏7级以上的强烈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