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县农村居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下同)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年内,本县农村居民在县城(含灰汤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无论其在农村是否有房,均视同为首次购买,由县财政根据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按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被征拆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享受房票安置奖励,不叠加享受此项补贴。
二、加大对农村居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参照农业银行推出的“农村居民安家贷”(即首付最低2成、利率按基准9折执行、收入证明认定放宽)创新金融产品。各银行提供农村居民进城购房按揭贷款的,纳入《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金融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函〔2016〕21号)考核范围,其信贷投放考核额度按当年新增按揭贷款的1.5倍加权计入该行信贷总量,由县金融证券办负责考核。
三、各有关部门应督促用工单位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连续缴存6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达60万元)。
四、自然人在县内宜居节会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其所购新建商品住房面积给予财政补贴,其中所购房屋面积为90㎡以下的,给予2000元每套的补贴,90㎡(含)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每套的补贴。本县农村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叠加享受此项补贴。
五、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年内,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铺的,由县财政按相当其所缴契税50%的标准予以补贴。
六、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公共用地(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和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教育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产业、“互联网++”等项目开发建设。
七、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2016—2018年,全县计划改造“两棚”1.2万户,将城中村、城市危旧房改造、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纳入棚改范围,同步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棚改工作机制,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逐年纳入财政预算。优化棚改安置方式,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改安置房,鼓励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用作棚改安置房源,积极推广房票安置办法。
八、建立“去库存”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规建局、县住保局、县国土局、县征地办、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统计局、县规划服务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金融证券办、人民银行宁乡支行、县内各银行机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县城规划区各街道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全县房地产市场“去库存”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强化房地产市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建立“去库存”考核机制,将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纳入成员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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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购房享有每平米2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政策明细:第一条本县农村居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下同)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年内,本县农村居民在县城(含灰汤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无论其在农村是否有房,均视同为首次购买,由县财政根据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按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被征拆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享受房票安置奖励,不叠加享受此项补贴。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安置房、二手房和商铺,必须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同时,不论其在农村是否有房,均视同为在县城无房;在县城首次购买或改善购房均可享受补贴。
支持连续缴存6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农村居民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达60万元)。”《意见》还鼓励,自然人在该县内宜居节会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其所购新建商品住房面积给予财政补贴,其中所购房屋面积为90平米以下的,给予2000元每套的补贴,90平米(含)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每套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