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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实施意见》

2016年06月22日 14:23来源:点击量:0

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闽政〔2015〕28号)和我市关于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创客基地建设以及扶持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台湾青年在两岸交流交往中的生力军作用,建设一批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创客空间、就业平台,并从中选择效益规模和综合条件较好的创业就业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多级扶持,将其打造成在两岸具有重要影响的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出台有关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扶持措施,在台湾青年创业场所、资金、住房和证照办理、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有力支持;营造台胞在厦创业、就业、生活的温馨氛围,吸引更多台湾青年来厦发展。

二、工作目标

高起点建设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创客空间、就业平台,全方位优化台湾青年在厦创业就业综合环境,率先建成在两岸具有重要影响的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建立健全推进台湾青年在厦创业就业的长效机制,开创“由小到大”扶持台湾企业在厦发展壮大、“由青年而大众”促进两岸同胞融合发展的新模式。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吸引台湾青年来厦创业

1.支持多种形式创业。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原则上为18~40周岁)以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创办企业,在我市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高新技术、都市农业、物联网等行业领域创业。(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台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市委)

2.加大创业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两岸各类新闻媒体和各种推介渠道,对我市两岸青年创业和营商环境进行广泛宣传。(责任单位:市台办)

(二)建设有影响力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

3.推进创业基地建设。支持在厦设立各具特色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或创客空间(以下简称“基地”),鼓励在现有基础条件较好的创新、创意、创业园区以及产业孵化中心建设创业基地。支持台商、社会资本参与基地建设。对累计引进15家以上(含)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40名以上台湾青年、且持续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基地,市财政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累计引进50家以上(含)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100名以上台湾青年、且持续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基地,市财政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累计引进100家以上(含)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200名以上台湾青年、且持续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基地,市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台办会同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定。(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台办、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财政局)

4.创立创业基地品牌。选择综合条件较好的基地,作为我市重点基地,集中力量进行扶持。争取国台办、团中央、省政府等授牌和支持,落实财政有关补助,推动建成在两岸具有重要影响的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台办、团市委、市财政局)

(三)拓宽创业项目来源

5.放开多种准入途径。参加两岸青年(高校)创意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可以直接落户基地,优先给予优惠政策。厦门市台商协会等大陆台商协会,台湾青年创业协会总会、青年商会总会、生产力中心、育成中心以及两岸高校、科研机构推荐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经认定后优先进入基地发展;台湾青年自携创业项目来厦的,经认定后可进入基地发展。由团市委等牵头举办两岸青年创业项目成果展示交易(洽谈)会,争取更多项目成果落户厦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台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市委)

6.优先支持优质项目。对入驻基地符合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拥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的优质项目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台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7.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对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视情给予5~1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团市委、市人社局)

(五)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8.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创业项目可根据不同条件申请5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和最高200万元的科技贷款贴息项目支持。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在创业基地内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融资担保。对为台湾青年创办生产性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湾青年创办服务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台办)

9.鼓励金融实体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为创业基地台湾青年创办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鼓励社会资金成立创业投资基金,为台湾青年创办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六)提供必要创业场所

10.给予租金补贴。各基地根据自身条件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场地、厂房、门面等必要场所支持,在前三年给予租金补贴。原则上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二、三年分别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财政局)

11.给予参赛项目更多支持。参加两岸青年(高校)创意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可申请为期3年的100~300平方米的免租金创业场所支持或最高5000元/月的租金补贴(不可兼得)。(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财政局、团市委)

(七)提供创业辅导

12.成立创业辅导机构。依托团市委成立台湾青年创业辅导服务中心,并在各基地平台成立服务站,为台湾青年提供项目对接、办公场所、资金扶持、税收减免、贷款融资及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项目落地各种辅导服务,并帮助协调解决子女就学、住房补贴、社保医疗等问题。鼓励创业基地为台湾创业青年提供路演、对接融资、管理咨询、市场拓展、创客团队匹配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团市委、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13.拓宽创业辅导途径。允许台湾创业青年聘任一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享有台湾创业青年除创业资金支持以外的各项待遇。推动组建由两岸青年社团、高校、企业家等共同组成的台湾青年创业辅导服务团队,为台湾青年来厦创业提供政策解读、创业项目推荐、就业信息咨询、培训教育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团市委、自贸委、市人社局)

(八)帮助台湾创业青年更好成长和发展

14.资助培训经费。支持台湾创业青年参与厦门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评定,获评的台湾青年3年内参加境内外学习培训的,给予培训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5万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5.搭建更多成长平台。支持台湾创业青年参与评选厦门市青年“双百计划”、台湾特聘专家等各类高层次人才。支持台湾创业青年参与在厦举办的经贸领域论坛、活动;支持台湾创业青年参加两岸创业青年的交流合作活动。支持台湾青年科技人员参与两岸共同关注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合作研究,通过“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并经专家评审予以立项资助。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厦台湾青年创业团队或创立的企业参加中国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福建创新创业大赛,按大赛相关扶持政策予以支持。支持成立台胞驿站、设立微信公众号,便利台湾青年与在厦台胞等进行交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团市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台办、市国资委)

16.开展实地指导。邀请两岸知名专家和业界知名人士到基地提供指导服务。鼓励在厦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设立的工程研究中心等单位组织人员到基地实地考察、对接,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支撑或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市科技计划优先给予立项并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团市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九)提供住房保障

17.提供居住用房或给予租房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基地设立人才公寓,提供给台湾创业青年居住。对入驻创业基地自行租房的台湾创业青年,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元/月。(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人社局)

18.鼓励和支持在厦购房。支持在厦创业台湾青年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公积金贷款。被评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的台湾创业青年,在厦购置自用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被认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优秀团队的,可给予团队成员每人每年4万元生活补贴(每个团队不超过5人,累计年限不超过3年)。符合其它高层次人才政策规定情形的就高享有补贴、补助。本人或配偶已在厦获得人才公寓的台湾青年不再享受厦门市货币化补贴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便利子女就学

19.支持选择优质教育资源。台湾创业青年子女就读小学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负责办理入、转学手续;就读初、高中可报考我市初、高中台生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台办)

20.提升办学水平。引进和支持国际知名办学机构在厦办学,提升我市办学水平,为在厦台湾青年子女就学提供更多选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一)完善社保等必要保障

21.解决社保需求。台湾青年在厦创业,本人及所聘用的台湾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入驻基地台湾青年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服务,为无参保的台湾创业青年在厦就医后回台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22.给予更多必要保障。对台湾创业青年从境外运抵厦门的必要生产设备和生活必需品予以通关便利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十二)支持台湾青年在厦就业、实习

23.支持台湾青年在厦就业。推动在台湾创业青年中定向招录企事业单位员工和管理层人员、教职人员或在相关招录工作中予以政策倾斜。邀请台湾创业青年参加在厦举办的两岸各类人才对接活动。推动允许在台湾取得或者在大陆通过考试取得护士、建筑师、医师执业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在创业基地内注册执业。推动允许台湾地区其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比照港澳相关医疗专业人员在大陆执业管理政策在基地内从事相关医疗活动。简化台湾专业从业人员在厦门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鼓励在厦大中专院校招收台湾学生,市里按每个台湾学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给所在院校;由市里设立奖学助学基金给予台湾学生一定额度的免息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建设局)

24.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实习。依托台湾青创总会等青年团体收集反馈台湾青年来厦实习的需求,建立企业用人和台湾大学生实习需求的常态化对接机制,接收台湾大学生实习实训的用人单位和来厦实习的台湾青年,享受人才工作经费的相关补助。(责任单位:团市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台办)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厦门市台湾青年创业就业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有关工作。整合我市专家和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展台湾青年创业项目评定和指导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是本辖区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主体,负责本辖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将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纳入市府办工作督查事项,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督促检查。

(三)强化分类指导。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创业基地的分类指导,引导创业项目按照匹配程度进入基地发展,培育基地特色。各基地按期对创业项目进行考评,按项目发展情况给予奖励和扶持。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台湾青年在基地外已设立的创业项目经认定后可进入基地,并适用有关创业扶持措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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