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4〕123号)、省新农村示范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廉租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新农办〔2015〕1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廉租房建设的通知》(遂府办函〔2015〕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和从整体小康向全面小康跨越的总体要求,把扶贫解困作为推进新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把解决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问题作为重大民生工程,优先解决好农村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保障对象
坚持“先住有所居、后住有宜居”的原则,分期分批将农村无房或现住房已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和功能,即使政府给予一定补助也无能力自建房,只能通过农村廉租房保障居住的农户纳入保障范围。农村廉租房屋设计要坚持紧凑性、适用性原则,一般人均建筑面积应达到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米以内(可根据入住贫困户常住人口数适当调整,3人以上的人均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单套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不超过80平方米。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县农村廉租房建设1396套,实现人人住有所居、户户住得安全,不落下一户一人。
第一阶段(2015年):为启动试点阶段。将无房户、危房户纳入优先试点范围,完成农村廉租房260套。
第二阶段(2016—2017年):为全面推进阶段。将无房户、危房户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完成农村廉租房706套,建设面达到50%以上。
第三阶段(2018—2020年):为完善提升阶段。将全部住房困难户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改善住房条件,实现住有所居、住有宜居,完成农村廉租房430套,建设面达到100%。
四、建设模式
(一)新建。以乡镇政府为主体,在重点镇、中心村、聚居点,根据农村无房户、贫困户住房需求,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规划建设农村廉租房。农村廉租房作为农民新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风格要与其他民居保持一致。不提倡分散新建廉租房。
(二)租赁。长期无人居住的农村闲置住房,在征得房主同意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租赁,经必要改造后作为农村廉租房使用,出租给通过审批的住房困难户居住。
(三)其他方式。各乡镇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农村廉租房房源筹措力度,提倡盘活公共资源,充分利用好村集体办公场所、乡村中小学校等闲置房资源改建廉租房。也可以以置换形式,就近改造属建新拆旧且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旧房用作农村廉租房。
五、审批程序
农村廉租房分配必须严格按程序申请和审批,涉及农村建设住房用地的,按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一)申请。由无能力自建住房的贫困户,定期在规定时间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查。由村民代表大会定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全村范围进行公示。
(三)复核。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审批。由乡镇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批,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签约。审批核准后,由通过审批的贫困户与村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交房期限。
六、租金确定
(一)农村廉租房租金,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每月0.5—1.0元/m2,定期收取。
(二)缴纳房租困难的,可以安排适当的公益岗位;也可以采取以劳抵租的办法,定期承担相当的公益劳动。
(三)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缴纳租金的,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酌情减免。
(四)农村廉租房租金由村委会管理,严格用于廉租房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七、退出机制
对入住农村廉租房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
(一)建立农村廉租房租用档案,定期了解掌握保障对象的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填写档案记录,由租住户主签字。
(二)实行一年一评议办法,定期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对租房贫困户的入住条件进行公开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三)入住贫困户经济状况好转,有能力新建或购置住房的,一年内退出;到期继续租住的,按当地市场标准提高租金。
八、财产权属
(一)由政府出资或社会力量捐助支持村集体修建的农村廉租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入住贫困户只有使用权。
(二)使用补助到农村贫困户的项目资金建设的农村廉租房,无偿供给所涉贫困户居住,产权由村集体和所涉贫困户按比例共有。
(三)租赁农民闲置住房用作农村廉租房的,租赁期间入住贫困户享有使用权,村委会负责管理。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县农村廉租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新村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农村廉租房建设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乡镇政府是农村廉租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保障;全面开展调查摸底,进一步摸清农村贫困户住房情况、致贫原因、贫困程度等,根据调查情况研究农村廉租房建设方式和标准,健全档案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一户一案;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保护农民权益。各乡镇在探索农村廉租房建设中,农村廉租房规划要与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建筑风格要与新村建设相协调。切实保护农民权益,要研究解决好建设廉租房所占用的农户土地问题,预留好入住廉租房贫困户的建房宅基地,确保保障对象在经济条件改善、有自建住房能力时有地可建。入住农村廉租房贫困户,如要求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自愿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三)落实建设资金。各乡镇要将农村廉租房建设保障资金纳入乡镇级财政年度预算。可通过“一事一议”争取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农村廉租房建设。同时,要与扶贫开发项目、新农村示范县建设项目、省级专项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相结合,统筹利用地灾避让搬迁、灾后农房重建、危旧房改造以及民政等项目资金。积极争取爱心捐赠,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筹集资金建设农村廉租房。
(四)逗硬督查考核。从2015年起,定期对各乡镇农村廉租房规划和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新建廉租房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以及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廉租房房源情况等。要建立定期通报、年终考核制度,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作为年度考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