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鼓励谯城区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实施办法(试行)》
亳政办秘﹝2016﹞113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鼓励谯城区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谯城区农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鼓励谯城区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6日
鼓励谯城区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市本级和谯城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鼓励谯城区农民退宅进城购房,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谯城区农民退宅进城购房是指市本级和谯城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储备库项目实施范围内所涉及的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
第三条 农民退宅进城购房所买的房屋应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批准建设和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
第四条 农民退宅进城购房由财政给与补助;补助资金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中列支;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区级项目由谯城区财政给予补助。
第五条 按照增减挂钩项目每节约1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4万元标准补助农民退宅进城购房,具体以每户实际节约面积据实结算。
第六条 农民退宅进城购房遵循自愿的原则,由退宅农民提出申请。
第七条 退宅进城购房农户凭本人有效证件经所在村民小组同意后,与所在村委会签订退宅进城购房协议,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核。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民退宅进城购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上报谯城区政府审批(审核)。
第九条 属于区级项目补助资金由谯城区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属于市级项目补助资金由谯城区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退宅农民进城购房资金以购房票形式发放(以下简称“房票”),“房票”由谯城区政府负责制作。退宅农民进城购房时可用“房票”冲抵现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与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退宅进城购房农户要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完成拆迁,并退出全部宅基地后,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房票”。
第十二条 “房票”有效期一年,自退宅农民领取“房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对因工作不力互相推诿造成补助不能及时兑现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发现弄虚作假冒领补助资金的,由退宅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追回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农民退宅进城后,原承包经营的耕地和宅基地复垦的新增耕地(除调剂更换建新区所占面积外)承包经营权仍予保留,现有附着在农民户籍上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