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浚政办〔2016〕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2015〕139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15〕3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凡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在售商品住宅的农民,凭购房合同和河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购房两票”)领取补贴,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的,给予买受人缴纳契税的100%补贴。购买第二套改善住房的,给予买受人缴纳契税的50%补贴。契税补贴面积以预售面积为准,购房补贴优惠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二、保障进城购房农民权利。凡县城规划区外人口进城购买商品住宅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户籍可自主选择到原籍派出所或城区派出所管理。
(二)集体资产收益权不变,其它集体经济收益权不变。
(三)继续享受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
(四)对购房者及其随迁家属可继续享受原新农合报销政策,也可自愿纳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享受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
(五)凡符合办理购房按揭贷款、自主创业就业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先予以办理。
(六)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城乡农民养老政策;对自愿随同企业、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由县人社部门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障政策予以办理。
(七)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含保障房)的农民,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凭购房合同和“购房两票”,按照区片划分到县城规划区内小学和初中就近就地入学,与县城规划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规范项目建设环节规费征缴。没有政策规定的规费一律取消。分期分批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商品房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先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0%部分,待工程质量主体验收时再交纳剩余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60%部分。
四、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资金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界定为:低层和多层(即六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中高层(即七层至九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三层,高层(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四层及以上。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及时发放预售许可证。
五、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住房贷款、公积金、减免住房交易税费等政策。
六、办理退房和退税手续的,必须全额退回奖补资金,不再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七、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补贴款发放全程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不良行为。
八、本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之前印发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