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为加快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我市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各类生产要素的流转交易日趋活跃,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为了满足不同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的需要,我市建立了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区县和乡镇陆续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流转服务平台等不同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产权的有序流转交易。但是,随着我市不断深化农村重点领域改革、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已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进一步健全完善,更好地保障“三农”发展。加快构建职能明确、功能齐全、管理规范、运转顺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交易,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之一,是优化农村生产要素配置,提高要素利用率、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农业农村经济在新常态下持续健康发展。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健全完善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对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树立责任意识,立足全市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全力推动天津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加快发展。
二、准确把握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八次全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推动农村深化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加快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为根本目的,统筹规划建设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加强管理指导和扶持,明确职能定位,完善机构设置,规范运行机制,严格管理制度,推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成为覆盖全市、服务京津冀乃至全国的重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保障我市农村改革顺利推进和农业农村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以服务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扶持引导,强化对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政策扶持,促使其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流转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统筹规划,整合现有各级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进一步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定位
(一)性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构成。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包括市、区县、乡镇三级平台。
1.市级平台。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是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市场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登记与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组织及配套服务工作,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市级平台依托区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分支机构,并指导区县、乡镇分支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
2.区县平台。区县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区(县)分市场”,为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本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报送和组织进场交易及对乡镇工作的指导等任务。交易标的权属、出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民主决策程序等相关流转交易资料及信息都要经区县平台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级平台。
3.乡镇平台。各乡镇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镇(街)工作站”,为“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区(县)分市场”的分支机构,主要承担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工作以及对村级相关工作的指导。
(三)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信息集散、价格发现、交易中介,同时还要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功能。
四、科学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行
(一)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坑塘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包括涉农资产处置、涉农资产收益权、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二)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投资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规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要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具体标的额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其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服务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协助申请人到登记场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出具全市统一制式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基本服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管理制度。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快研究制定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财务结算等制度,在全市推行以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运营模式,加强对区县、乡镇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确保流转交易的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加快建立全市统一、分级管理、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领导和财政支持
(一)加强监督管理。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天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农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和市水务局建立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农委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支持、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纳入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区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责成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落实中央和我市关于加快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各项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扎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业设施登记,按中央统一部署抓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试点。要严格监管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严禁改变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破坏生态功能。
(三)加强财政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支持力度,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措施,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