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青员指看守庄稼,不让偷盗或毁坏的人,那么护青员打死村民的猪,由谁赔偿?
具体例子:
河南省某村一至四村民组为保护村庄周围的庄稼不受牲畜糟蹋,在该村村委会的主持下,由全体村组干部参加,制定了村规民约。其中有“猪、羊到地里吃青,打死不赔偿”等内容。制度制定后,村主任在村里放电影时讲了一次,但没有专门召开村民会宣讲该制度,也没有将该制度印发至各家各户。当时,村委指定该村朱某某等人为一至四组护青员。因朱某某年纪大,跑得慢,村里发给其一杆土枪作为护青工具。一天,村民赵某家的母猪挣脱链绳(此猪一直在拴养),跑到路下的麦地里,被朱某某发现后,用土枪打死。赵某知道后,将死猪拉回家估价卖了。卖猪人在处理死猪时发现母猪怀猪仔13只。后赵某感到自己吃了大亏,先后找到护青员朱某某和村委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都遭到拒绝。
详细解答:
本事例是一起由村规民约许可的行为引起的特殊财产侵权赔事例。
村委会作为农村的最基层组织,为了保护村民的财产不受失,可以以村民会议的形式制定一些有益于农民的“土政策”,得村民自律或违反者受到一定的处罚。这本来无可非议,但决议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民的包括合法财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受律保护,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本事例中,村委会决定“打死不赔偿”,这本身违反我国削法律的原则与立法精神,主要是因为该村规民约打死猪、羊不赔馍的规定,没有考虑到保护村民合法财产,与我国《宪法》、<民法遥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相悖。《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鳟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规定:奈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糕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可见,村委制定的艟规民约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因而是无效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鸯村规民约的制定机关村委会承担,是有法律依据的。而护青员朱蔫某的行为,因其是村委所指定,是职务行为,所以朱某某对赵某砖损失不承担责任。
同时,法律要求罚当其过,也就是要求法律在对当事人纠纷建理时必须做到处罚与侵权损失相当,否则存在不公平的结果,这是法律衡平原则所不允许的。如果以打死不赔的处罚方法来制裁有过失的村民,显然处罚“畸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艨以该村规民约内容具有违法性,不能成为村委会的免责事由,更本能成为村委会行使权利的依据。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