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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铜陵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2016年06月20日 11:30来源: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点击量:0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铜陵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及房屋装潢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3、4。

二、调整后的征收补偿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且市、县、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三、《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按拟安置房屋市场价格与政府规定增购价格差额部分予以补助,但最高不超过600元/m2;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增购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增购价格为1800元∕m2。

四、《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购买安置房的,家庭人口3人以下购买面积为65 m2,家庭人口4人以上购买面积为75 m2,购买价格为2550元/ m2。超出部分按市场购买。

五、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回迁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限为18个月,从超出之月起,临时过渡补助费按2倍执行,回迁安置房屋时一并结算。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临时过渡期限为12个月。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为6个月。

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180元∕月·人。

六、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5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七、本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铜陵市征收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2016铜陵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2.铜陵市征收土地田间地头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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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铜陵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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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铜陵市征收土地房屋装潢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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