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限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自2013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户籍制度改革整体模式,到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正式出台,我国新一轮的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式拉开序幕,也宣告“农”与“非农”的“二元户籍制度”的落幕。而在户改之前,土地改革中的土地流转工作也在有序进行,二者本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但在实际开展中却时有制约。
社会保障不健全成农民不敢贸然“农转非”主因
“如果你是农业户口,户籍改革之后是否会选择落户城市?”在搜狐民调推出的互动调查中, 50.87%的网友选择了“不会”,即使大部分的人都认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大表现。究其原因,其症结还是落在了“土地”上。不少农民担心农转非之后土地的权属问题。这对土地流转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一方面,从现行的土地流转政策来看,土地对农民的养老起着保障的作用,但是在当前的户籍改革上还并没有将后续的养老保障体系进行相应完善,农民不敢贸然“农转非”;另一方面,农民的个人收益保障也将受到影响。在当前的土地流转中,除了获得的租金之外,农民还可以获得政府给予的一些补贴,且部分地区还会在住房和务工方面提供优惠政策。然而农转非后,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这些利益将会直接受到影响。基于这些考虑,户籍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流转工作的持续开展。
促进土地确权和耕地资源保护
但如果是基于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上的户籍制度改革,对土地流转是具有强大的促进作用的。在确权工作上会有突破性进展,在我国农村地区,还存在有“蓝皮户口”,无法进行土地确权,导致流转不顺畅。
在吉木萨尔县二工镇董家湾村的土地确权就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典型受益者。之前该村的确权工作中因发现在土管所统计的人均4.5亩土地与人均实际拥有的数量存在较大差异而无法进行有效确权,但可喜的是在实施了户籍制度改革之后的不足60天之内,全村就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流转的确权工作,土地流转也陆续开展起来。此外为了促进当地土地流转,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当地政府给给还全村人提供了水电暖集中供应的安居房。
从耕地资源保护的角度来说,通过户籍制度改革,落实农民土地所有权,对农民所持耕地资源进行全面的统计也能使耕地保护工作得到更好的开展。比如在区域性耕地资源的保护,和我国耕地资源的整体规划上,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若要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和土地流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目标,必须加快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确保农民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推动“十三五”期间的扶贫攻坚工作,实现全面奔小康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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