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 > 聚焦三农

户口在人不在的选民资格如何确定?

2016年06月16日 11:09来源:点击量:0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那么户口在人不在的选民资格如何确定?

户口-摄图网

具体案例:

刘某的户籍所在地为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某村。2005年,刘某与曹某结婚,但未将其户籍迁出西陂镇某村。在刘某结婚前,该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刘某登记为选民,刘某结婚后,选举委员会未将刘某登记为选民。2008年7月17日,该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关于选民登记的有关问题,该会议议程的第六项系表决“本村女儿婚嫁后户籍关系没有迁出本村又在本村居住人员是否登记”的问题,表决结果是,同意的没有,不同意的28人,弃权的6人,于是决定对此类情况不予登记,刘某未被列在选民名单中。

经典解答:

本事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不给刘某进行选民登记是不对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和社会事业迅猛发展,国家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财、物在快速流动,人户分离现象急骤增多。这种现象会影响到村委会选举中选民登记质量。人户分离现象的存在,是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步伐加快、户籍登记制度跟不上脚步、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的产物。造成人户分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户在人不在的有3种情况:外出经商打工人员;空挂户;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子。第二,人在户不在的有3种情况:外来打工人员;农转非人员;户口未迁入的嫁来女子。

人户分离的现象要求在村委会选举中进行选民登记时既要坚持户籍地原则又要有所突破,《村委会组织法》第13条第2款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时应遵循三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有关市县政策规定处理;民主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选民资格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给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服的,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也可依法提起诉讼。

事例中刘某已年满18周岁,户籍所在地为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某村,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符合法定的选民条件,具有选民资格,不因其结婚而丧失选民资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其结婚为由,剥夺其依法享有的选举权。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人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85%的人还看了
你可能也爱看
附近热门土地
最新资讯
查看更多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小土给您发了元的新用户红包
距离领取结束时间还剩
-
-
-
恭喜获得土流红包
0
已存入您土流APP的账户券包
您可下载app进行查看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