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铜峡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党发〔2016〕23号
为认真贵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15〕88号)精神,加大我市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取消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 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允许有调整户型结构需求的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提高容积率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户型结构。允许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调整土地用途、 规划条件,鼓励用于国家支持的旅游产业、 养老产业、 文化产业、 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二、简化审批,缓缴规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时,不再进行预售价格备案。获得AA信用等级的房地产企业,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后) 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将规划和施工许可环节收取的人防异地建设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赛及建筑垃圾费后置到竣工备案环节收缴。
三、继续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
建立政府、银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户四位一体的棚改货币化安置联动协商机制, 棚改货币化安置率达到100%。棚改居民选择以货币补偿费购买商品住房的,货币补偿费购买的面积部分免征契税,享受我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四、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
市区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项,政府通过收储、采购保障房,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五、鼓励农村和外县市居民购房
本市农村居民和外县市居民到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别墅)的,政府给予契税同等数额的购房补助;自购房当年起3 年内,政府给予每年所缴物业服务费同等数额的补助;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采用集中供暖的,自购房当年起免收5年采暖费;采用天然气供暖的, 自购房当年起5年内,政府每年给予购房人1800元采暖补助。巳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购房人不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本市农村居民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其拥有的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不计入住房套数,其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变。
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上级分行支持,推出面向农村居民、外县市居民购买住房的贷款产品,为农村居民、外县市居民进城购买住房提供贷款支持。
六、支持居民购房消费
(一)银行贷款和契税计征方面。居民购买首套住房,原则上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尚未还清的居民家庭,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原则上最低首付比例为30%;居民购买2 年以上 (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居民购买冢庭唯一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征收契税;居民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l%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按2%征收契税。
(二)货币补贴和公积金使用方面。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市区购买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一次性申领2013年以前工作年度的住房货币补贴。职工购买商品自住住房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曰起5年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购房人夫妻双方或共同购买人的住房公积金,也可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提取购房人夫妻双方父母和子女及子女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总额。职工凭自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物业服务费缴纳发票,每年可按实际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用于支付当年自住住房物业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在贷款发放的次月即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贷,之后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缴存职工为父母或予女购买自住住房的,均可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承租住房且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承租人凭自住房租赁费发票,每年可按实际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自住房租赁费。
七、建立住房信息服务平台
依托本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系统,6月底前建成住房信息服务平台,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通过信息平台公开房源、房价、结构类型、区域位置等,为房屋租赁和二手房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使捷的信息服务。
八、加大宣传促销力度
相关部门设立政策宣传专栏,将棚改、银行贷款、企业优惠促销等政策措施以直通车形式广泛宣传。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深入棚改区域、各村组、各工业企业和相邻市(区)县进行商品房营销推介。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期二年,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肯铜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中共青铜峡市委员会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