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力度,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原则上少建或不再新建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对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6个月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不含搬迁奖励)10%的购房奖励。符合条件的二手房可做为货币化安置房源。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可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范围。
凡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生态移民等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均可实行货币化安置。
二、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进一步简化农民租购房屋落户手续。凡在城镇购买或租赁住房的农民,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只需凭房屋产权证或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即可为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取得居住证和在地级以下城镇落户的农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享有与市民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权利。
进城农民除整户搬迁至城区落户的,保留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的权益。允许林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允许九台区农村住房财产权(包含宅基地使用权),榆树市、农安县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引导各金融机构降低信贷门槛,开发适合农民自身特点的金融产品,满足其进城购房、装修、购买车库(车位)、家电等多种需求。
三、落实个人购房商贷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四、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限制,职工家庭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再次申请贷款,但累计不能超过3次。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房龄不超过5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房龄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职工第3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提取支付购房首付款或者购房贷款。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畴,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五、调整个人购房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2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2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2套住房)。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住宅附属的车库(车位),按照住宅类型登记、计税。
六、方便购房人子女就学。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涉及子女九年义务教育的,在符合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政策的前提下,入学条件按购房人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计算。
七、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医院、幼儿园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按1.5%计征,非普通标准住宅按2%计征,其他类型房产按2.5%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15%标准计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八、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行统一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为自然人和企业租赁房屋提供服务。对利用库存商品房开展租赁业务的开发企业,以及专业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机构和自然人,给予政策优惠。税务、公安等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要为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机构和自然人争取更大的政策支持,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非商品住房,可改为“创客空间”、电商用房、教育培训、幼儿园、养老院等用房,也可改造为酒店式公寓以及用于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等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公益类用房,支持非商品住房转型利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租售并举的方式营销。
九、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发适销对路产品,主动采取打折销售等多种方式促销。全面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长发〔2016〕7号),鼓励企业发展旅游、养老、创业园等产业地产。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淘汰“僵尸企业”,降低行业发展风险。
十、完善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加大对商品房滞销区域政府投入,尽快完善市政和生产生活要素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医院、学校、商业等生活服务配套功能,已列入规划的要纳入当年或近两年实施计划,抓紧开工建设,满足购房者的基本生活需求。鼓励优质教育、医疗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科学配置教育、医疗资源。
十一、合理调控土地供应规模。在商品房库存严重区域,减少或暂停土地供应。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房地等部门共同确定土地出让方案,明确规划指标、建设条件、土地竞买人资格和信用信息等条件。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必须完成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道路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库存商品房置换农民原有住房。
十二、规范审批和收费。取消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审核制度。取消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审批限制。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相关收费的合法性审查,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十三、加快已交付使用房屋产权办理工作。全面启动已交付使用且未办理产权的房屋的清理工作,加快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解除交易限制。
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继续开展多部门联动专项整治活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项目立项到房屋销售各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对中介市场经营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和整治,加强市场风险防控。
十五、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