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截至2015年11月底,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696亿元,同比增长11.54%;个人贷款余额389亿元,同比增长42.85%;个贷率55.92%,同比提高12.13%;累计上缴廉租(公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6亿元。全省当年新增缴存额170亿元,同比增长11.92%,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0亿元,同比增长65.22%;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14.78亿元。
去年以来,该省按照“分类指导、因城施策”的原则,指导各市州及时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提高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年限。全省各地全部对最高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人均提高了8万元,借款人实际贷款额度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9.25%,贷款年限平均延长4.5年。进一步降低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取消贷款中间费用,各地全面取消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费用,贷款实现“零收费”。全面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共发放异地贷款10.83亿元。
甘肃省新的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已于2015年9月15日上线试运行,全面覆盖全省14个市州,提供人工语音和自助语音两种服务方式,基础服务以人工语音方式为主,包括业务咨询、业务查询、投诉建议、回访调查等。受理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时间、网点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咨询,同时受理投诉建议。另外,缴存职工还能通过自助选择和语音提示查询住房公积金政策、个人账户信息和贷款情况。从2016年9月15日到12月15日,呼入电话34865次,其中,人工接听10288次,自助语音接听24577次,接通率97.56%。
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正常状态;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转入省中心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正常缴存1个月(含)以上,原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借款人在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1个月,由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二、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有效身份证件,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借款人家庭成员具有夫妻关系的,无论购房合同由谁署名,均可由具备条件的一方申请贷款(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按揭贷款除外);
六、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亲;
七、提供省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八、借款人在兰购房需符合兰州市限购政策;
九、省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购房屋按贷款种类划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商品房期房按揭贷款:楼盘项目须取得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附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的30%,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签定一年以内为有效期。
二、经济适用房期房按揭贷款:楼盘项目须取得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许可证(附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的20%,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签定两年以内为有效期。
三、单位自建房或团购房贷款:楼盘项目须取得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省中心办理了备案及项目准入手续,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的20%,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签定两年以内为有效期。
四、“二手房”贷款:房屋交易过户前申请贷款的,发放贷款前所购住房须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过户后申请贷款的,申请贷款时所购住房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贷款以产权过户两年以内为有效期;
五、其他房产抵押贷款:借款人有真实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异地购房贷款的,须通过购房所在地合同备案机构的查询网址或固定电话,《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机构的查询网址或固定电话,当地税务部门的发票查询网址或固定电话对购房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方可申请办理),但所购房屋不具备在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能够提供兰州地区的房产做抵押。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协议)签定或产权过户一年以内为有效期。
六、申请“二手房”贷款、其他房产抵押贷款及“商转公”贷款所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应产权明晰,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如房屋为砖混结构且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则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商转公贷款:已办理的商业银行贷款须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正常归还贷款一年以上,无连续逾期30天或累计逾期三期以上的还贷记录。
◆担保方式
一、抵押担保。
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住房的,可以用所购住房抵押,借款人购买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
二、保证担保。
借款人因购买不具备抵押条件的本单位自建房或团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三、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
借款人因购买不具备抵押条件的本单位自建房或团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可以采用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但贷款楼盘项目必须经省中心存贷款委员会批准准入,并由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四、质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折)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提供质押担保的形式。
[贷款申请资料]
◆个人资信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身份证明:查看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4份、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3.收入证明:借款人和配偶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申请日前六个月的工资明细或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打印单;
4.婚姻状况证明:查看借款人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5.用其他房产做抵押的,查看抵押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并收取复印件3份,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户口簿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6.购买政府配售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准购证明;
7.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8.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半年以内)及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9.面谈记录(省中心提供,与借款人当面签订)。
◆购房资料
1、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期房按揭贷款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每份合同附标准层平面图,不分正副本);
(2)商品房查看购房款总额30%以上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经济适用房查看购房款总额20%以上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原件上的财务章);
2.单位自建房(或团购房)贷款
(1)查看购房协议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并加盖原章(原件上的公章);
(2)查看购房款总额20%以上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原件上的财务章)。
3.二手房贷款
(1)房屋交易过户前申请贷款的
①所购房屋过户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②产权人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③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④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收取原件1份;
⑤产权人《房屋出让声明》;
⑥《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收款人确认单》;
⑦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2)房屋交易过户后申请贷款的
①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②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③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⑤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收取原件1份;
⑥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的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1)商业银行住房按揭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原件存贷款银行的,复印件须由贷款银行注明并盖章);
(3)贷款银行出具的近一年的还款明细单;
(4)放款前,需提供自筹资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还清凭证(三个月内有效);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5.其他房产抵押贷款
(1)查看并收取售房单位建房项目资料: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购房贷款提供)、购房贷款职工花名册复印件各2份(以上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2)查看并收取购房合同(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协议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异地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购买危房改造还迁住房的,须提供《拆迁协议》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3)查看30%以上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异地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完税发票、房屋买卖契约、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份;
(4)异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由交易中心驻点人员在异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互联网网站查询购房详细信息,并打印相关纸制资料备案或由借款申请人提供由异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的房屋登记信息及异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登记说明。
(5)用于在兰州市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6)用于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原件1份;
(7)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有价证券质押担保贷款
(1)《有价证券质押核保书》;
(2)出质人以及财产共有人的承诺书原件一式1份;
(3)出质人的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4)《权利质押凭证》原件1份;
(5)受托银行提供的质押凭证的《止付通知书》原件1份。
[贷款额度]
一、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单身职工40万元,双职工50万元;
二、商品房期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的70%;
三、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的80%;
四、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的70%;
五、商转公贷款不得超出购买自住住房总金额(或评估金额)的70%且不得超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
六、其他房产抵押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70%且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
[贷款期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自申请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职工离退休后不得申请贷款;
二、申请办理二手房贷款、其他房产抵押贷款、商业银行“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借款人所提供的房产为砖混结构且房龄未超过20年,则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30年;
三、用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四、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原则不采用1年期。
[贷款利率]
一、贷款的利率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目前执行的利率为: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0%;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4.5%;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三、当国家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年内不作调整,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办理流程]
1.保证担保贷款(工会担保贷款及企业法人担保贷款)
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省中心提交《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楼盘)申报审批表》及相关单位资料及建房资料→存贷款委员会贷款项目准入→贷款受理、审核、审批→签订借款合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协议》、《保证金开户与扣划协议》、缴纳担保保证金→发放贷款
2.抵押担保贷款
受委托银行或售房单位向省中心提交《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楼盘)申报审批表》及相关单位资料及建房资料→存贷款委员会贷款项目准入→售房单位与省中心签订《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并开立保证金账户→贷款受理、审核、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省中心收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售房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保证书》、缴纳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
自借款人向省中心正式完整交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批量办理贷款除外)。
[提前还款]
◆办理条件:借款人借款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应将欠还部分的本金和本期内利息一次性结清。
◆办理要件
1.《提前还款申请表》1份;
2.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3.查看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借款人到省中心领取《提前还款申请表》(工会担保贷款方式需加盖担保单位印章)→借款人携带相关资料每月1-15日到省中心办理提前还款审批→省中心审批后到贷款银行还款
[解押]
◆办理条件:借款人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方可办理解押手续。
◆办理要件
1.贷款银行出具的《公积金个人贷款明细》1份;
2.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3.省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借款人贷款还清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省中心开具《解押通知书》,置业担保贷款的到置业担保公司办理相关撤押手续,抵押担保贷款的由省中心协助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撤销手续。
[温馨提示]
◆夫妻双方不能同时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任何一方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不符合兰州市限购政策、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两次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有一次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0%。
◆如借款人或配偶不能现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手续,则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办理贷款手续的公证书。
◆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中如发生省中心规定的不良记录,则不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