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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下)

2016年06月15日 14:27来源:山东省林业局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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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中)

第五章 林地利用

坚持优化结构、保障重点、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按照科学用地、因地制宜、适地适策、地尽其力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充分发挥林地的功能与效益。

第一节 优化结构

在实施规划期间,我省要继续坚持“生态优先、产业支撑、文化引领”的基本方针,并根据国家、山东省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合理调整防护林、特用林等公益林地结构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生产林地结构,优化林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林地多种功能和作用。

到2020年,全省林种结构以防护林为主体,满足生态建设需要;其次为用材林,为林业产业发展奠定基础。各林种的面积和比例如下:

防护林1537461.53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43.54%;

特用林94623.08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2.68%;

用材林734028.14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20.79%;

经济林552890.23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15.66%;

薪炭林123.53公顷。

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兼顾木材等林产品生产的公益林地从基准年的54.70%调整到53.95%。其中,重点公益林地从40.39%调整到40.11%;以生产木材和其他林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商品林地从45.30%调整到46.05%,其中,重点商品林地从24.21%调整到23.90%。进一步优化生态产品与物质产品生产用地结构,在基本满足生态环境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商品林的比重。

第二节 保障重点

一、国土生态屏障用地

保障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用地,加强对沿海防护林、荒山造林、长江流域防护林、农田防护林、沙化荒漠化土地治理、水系生态造林等生态建设和生态系统修复,形成强大的生态庇护能力,减少和预防各种自然灾害对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重点公益林地

在实施规划期间,要优先保障国家级公益林地964086.63公顷,规模不减少;省级公益林地规模适当增加,达到452181.9公顷以上。加强对各级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效益,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植、养殖产业,利用森林景观和森林文化发展森林旅游业等。建设项目尽可能不占或少占重点公益林地,并对其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进一步探索非国有公益林的收购、置换、租借、补偿等机制,保障生态产品生产和供给空间。

三、国家木材及林产品生产基本林地

面对我国粮食安全、能源安全、木材安全与食用油料供应紧缺的形势,保障国家木材及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用地需要,集中建设一批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规划重点用材林基地468029.5公顷,重点经济林基地272662.47公顷。

第三节 科学经营

一、林地质量评价定级与分级利用

以林地的自然立地条件和经营条件为主要依据,实行林地质量等级综合评价。基于林地质量等级,确定适宜的森林经营目标和经营利用程度,做到适地适树,选好经营方式,充分发挥林地潜力,提高林地生产力。实行与林地质量等级对应的森林经营模式和利用方式,制定差别化的林地林木指导价格体系,指导科学经营。

(一)林地质量等级评定结果。

以林地的自然属性和经营条件为主要依据,根据与森林植被生长密切相关的地形特征、土壤等自然环境因素和相关经营条件,针对山东省林地的立地条件和交通条件,采用经修正的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方法,对山东省林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共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5个等级。

在全省林地面积中,以Ⅱ级林地面积为主,其次是Ⅲ级林地面积,各林地质量等级面积与比例如下:

Ⅰ级林地面积为139138.72公顷,占总面积的4.01%;

Ⅱ级林地面积为1725547.58公顷,占总面积的49.70%;

Ⅲ级林地面积为1161539.49公顷,占总面积的33.46%;

Ⅳ级林地面积为432850.27公顷,占总面积的12.46%;

Ⅴ级林地面积为12866.21公顷,占总面积的0.37%。

(二)林地质量等级的利用方式。

科学评价林地质量等级是指导林业生产和林业区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林地经营管理水平意义重大。根据林地综合评分值,划分为Ⅰ级(分值≤2)、Ⅱ级(分值在2-4之间)的林地要以经营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和果树林为主;划分为Ⅲ级(分值在4-6之间)的林地要以经营一般用材林、食用原料林、林化工业原料林、药用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为主;划分为Ⅳ级(分值在6-8之间)和Ⅴ级(分值在9-10之间)的林地要以经营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为主。

二、扩大森林资源数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对胶东半岛、沭东沿海、泰沂蒙低山、尼山丘陵等区域的林地,通过转变林地经营理念,科学规划设计,实行工程造林,促进未成林造林地抚育,加快低效低产林改造,扩大有林地规模,合理确定培育周期等措施,增加森林资源面积7619.87公顷,林地生产力由37.7立方米/公顷提高到42.3立方米/公顷。进一步丰富木材及林产品供给,提高森林碳汇功能。对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以培育混交林为主,加强中幼龄林抚育管理,丰富生物多样性,强化护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对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重点培育大径级、长周期的森林资源。

在环渤海、鲁西北、鲁西南、临郯苍、内陆湖泊区域等水热资源丰富,林地质量较高的地区,以集约经营、基地化建设为主,大幅度提高林地生产力、增加森林蓄积量,重点发展优良、珍贵树种培育基地,形成速生、丰产、优质、高效的森林资源,缓解木材及林产品供应的结构性矛盾。规划期增加森林资源面积27997.86公顷,林地生产力由47.1立方米/公顷提高到58.7立方米/公顷。

三、实施木本粮油工程

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突出森林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实施木本粮油工程,因地制宜地发展核桃、板栗、柿、枣等木本粮油基地,加快山区综合开发步伐,缓解粮食、油料生产对耕地的压力,有效补充我国粮食、食用油的稳定供应,降低部分产品的进口依存度,规划期新增木本粮油基地23680公顷。通过对林地的科学经营,充分发挥木本粮油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节 持续利用

一、生态修复与造林绿化

继续实施长江流域、沿海、水系等防护林体系、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实施防沙治沙、荒漠化综合治理、矿区植被恢复和森林保护与恢复等重点生态工程。结合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完善或细化省级重大生态工程,加快宜林地造林绿化及森林经营步伐,可持续利用林地资源。

二、重点区域退化林地生态治理

以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为重点,尽快实现鲁中山地丘陵区、黄河三角洲地区和黄河故道等生态治理重点区域的生态状况明显好转。

第六章 区域管理

第一节 主体功能区规划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山东省自2007年开始编制山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经过四年的努力工作,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年),编制完成了《山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初稿(2011年)。该规划优先保护林地及森林,生态区位重要的森林被列入禁止开发区域。规划将全省划分为四大主体功能区,包括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其中,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均涉及生态公益林及自然保护区等。

一、优化开发区域

优化开发区域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优化开发区域两个层次。国家级优化开发区域主要包括胶东半岛和黄河三角洲的部分区域,涉及6市,44个县(市、区),分别是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县、利津县、广饶县、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莱阳市、蓬莱市、龙口市、莱州市、招远市、栖霞市、海阳市、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昌邑市、寿光市、高密市、青州市、安丘市、昌乐县、环翠区、乳山市、文登市、荣成市、滨城区和博兴县。

省级优化开发区域主要包括济南、淄博和泰安的部分区域,涉及3市,14个县(市、区),分别是济南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泰山区和岱岳区。

该区域共涉及9市,58个县(市、区),行政区域面积共60534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38.6%,扣除区域内的耕地和禁止开发区域后,面积为26714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7.0%。

二、重点开发区域

重点开发区域分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开发区域两个层次。东陇海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主要包括鲁南的部分区域,涉及4市,16个县(市、区),分别是枣庄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薛城区、滕州市、诸城市、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苍山县、郯城县、莒南县和临沭县。

省级重点开发区域主要包括济南都市圈和鲁南经济带,涉及8市,35个县(市、区),分别是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济宁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金乡县、嘉祥县、梁山县、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莱城区、钢城区、德城区、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平原县、齐河县、临邑县、宁津县、邹平县、东昌府区、临清市、东阿县、茌平县、高唐县、牡丹区、定陶县、巨野县、郓城县和东明县。

该区域共涉及12市,5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面积共54994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35.0%,加上限制开发区域的重点城镇区和经济园区,扣除区域内的耕地和禁止开发区域后,面积为52059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33.2%。

三、限制开发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两种类型。农产品主产区主要包括鲁北农产品主产区、鲁西南农产品主产区,以及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域内以乡镇为单元的农产品主产区等区域,涉及19个县,分别是商河县、高青县、泗水县、鱼台县、汶上县、东平县、夏津县、武城县、庆云县、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曹县、成武县、单县和鄄城县。

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鲁中南山地生态经济区、生态旅游区,以及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域内的城市生态走廊、城镇绿化带、重点绿化区等区域,涉及11个县,分别是沂源县、山亭区、临朐县、微山县、莒县、沂南县、费县、沂水县、平邑县、蒙阴县和沾化县;生态旅游区仅涉及长岛县。

该区域主要涉及8市,3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面积共41462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26.4%。扣除该区域内的重点开发的重点城镇区和经济园区,以及禁止开发区域面积,再加上优化、重点开发区域的耕地后,面积为70686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45%。

山东省列入二级、三级重点保护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重点保护的公益林,面积总计为8956.7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5.7%。呈点状或小片状分布于重点生态区域,生态区位重要,规划为限制开发区域。

四、禁止开发区域

山东省禁止开发区域主要包括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省级以上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域,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区、重点水源保护地,呈点状分布于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三类区域中,总面积共7531平方公里,其中国家级5646平方公里,省级1885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4.8%。其名录如下:

1.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名录。

(1)泰山

(2)曲阜孔府、孔庙及孔林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录。

(1)即墨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长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临朐山旺古生物化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5)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6)荣成大天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7)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录。

(1)泰山风景名胜区

(2)胶东半岛海滨风景名胜区

(3)博山风景名胜区

(4)青州风景名胜区

4.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名录。2010年,山东省现有国家级森林公园38处,面积为176987公顷;省级森林公园65处,面积达87539公顷;合计为264526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7%。

其名录详见“附件1山东省国家级森林公园名录”,“附件3山东省省级森林公园名录”。

5.国家地质公园名录。

(1)青岛崂山国家地质公园

(2)山旺国家地质公园

(3)枣庄熊耳山国家地质公园

(4)东营黄河三角洲国家地质公园

(5)长山列岛国家地质公园

(6)沂蒙山国家地质公园

(7)泰山国家地质公园

6.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名录。2010年,山东省各类型省级自然保护区36处,面积542124.82公顷。其中,海域面积175617.2公顷。

其名录详见“附件2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名录”。

7.山东省重要水源地名录。

(1)济南南部山区水源保护地

(2)沂河源头水源保护地

(3)沭河源头水源保护地

(4)云蒙湖水源保护地

(5)跋山水库水源保护地

(6)青峰岭水源保护地

(7)济宁泗河源头水源保护地

(8)大汶河源头水源保护地

(9)丁东水库水源保护地

(10)东昌湖水源保护地

8.山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录。

(1)千佛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2)龙洞省级风景名胜区

(3)大明湖省级风景名胜区

(4)大泽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5)马踏湖省级风景名胜区

(6)抱犊崮省级风景名胜区

(7)昆嵛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8)潍坊临朐老龙湾省级风景名胜区

(9)梁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10)峄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11)蒙山平邑龟蒙省级风景名胜区

(12)莒南天佛省级风景名胜区

9.山东省省级地质公园名录。

(1)长清张夏-崮山省级地质公园

(2)即墨马山省级地质公园

(3)沂源省级地质公园

(4)滕州莲青山省级地质公园

(5)枣庄龟山省级地质公园

(6)栖霞牙山省级地质公园

(7)磁山省级地质公园

(8)昌乐乔山省级地质公园

(9)邹城峄山省级地质公园

(10)泰安徂徕山省级地质公园

(11)新泰青云山省级地质公园

(12)泰安长城岭省级地质公园

(13)肥城牛山省级地质公园

(14)荣成槎山省级地质公园

(15)沂水龙岗省级地质公园

(16)莒南恐龙遗迹省级地质公园

(17)郯城马陵山省级地质公园

山东省列入一级重点保护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总计为4689.7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3.0%。呈点状或小片状分布于重点生态区域,生态区位十分重要,且大多数与文化自然遗产,省级以上的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水源保护地等之间存在区域重叠,规划为禁止开发区域。

第二节 区域差别管理

一、优化开发区域林地保护与造林绿化

优化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该区域是提升山东省竞争力的重要区域,进一步集聚人口,建设成为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全省重要的创新区域,具有全国乃至全球影响力的经济区。

该区域要坚持优先保护现有的森林和林地,优化生态系统布局。严格控制优化开发区域建设使用林地,特别是工矿企业使用林地。限制占地多、耗能高的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各类开发区使用林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特色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节约集约使用林地;通过造林绿化、生态环境治理等措施,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

二、重点开发区域经济与生态同步发展

重点开发区域主要在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环境友好的基础上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成为支撑未来全省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增长极,是支撑全省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区域;该区域要提高创新能力,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提高集聚产业的能力,形成分工协作、相对完整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城镇化,扩大城市规模,改善人居环境,提高集聚人口能力,成为全省重要的人口和经济密集区。

该区域支持城镇化、工业化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用林地的基本需求,支持主导产业及配套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占用林地,保障中心城市建设对林地的需求;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占用林地。鼓励建设高标准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建设宜居环境;加强水源区、沿海区域水源涵养林和生态防护林建设,构建生态屏障。

三、保障限制开发区域生态用地需求

限制开发区域是保障全省食品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该区域主要加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森林和农田林网建设。适度支持环境友好型的特色产业、服务业、公益性建设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中心城镇建设使用林地;禁止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生态功能正常发挥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类林地利用方式和资源开发活动;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逐步减少城市建设、工矿建设和农村建设占用林地数量;通过生态脆弱区和退化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积极扩大和保护林地,逐步增加林地比重。

四、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区域的林地资源

禁止开发区域主要是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点状分布的生态功能区、珍贵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地。

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保护林地和森林,提高环境质量。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必须有强有力政策、措施做保障,才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一节 完善法规制度

一、完善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法规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制订和完善与林地保护利用有关的法规,使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建立健全森林面积占补平衡法规及相关制度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制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森林面积占补平衡规定,进一步明确异地造林的责任和义务,强化检查监督机制,保障森林面积占补平衡。

三、建立健全农业结构调整和开垦占用林地审批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精神,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对因农业结构调整,需要开垦占用林地的要实行严格审批管理制度。

第二节 完善规划体系

一、认真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按《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和本《规划》的要求,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划要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省级林地保护利用各项目标、任务、措施和管理政策。并要具体划定林地范围,进行功能区划,突出空间性、结构性和可操作性,将省级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措施和管理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并制定林地保护利用的具体措施。

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与各地、各部门编制的城乡、交通、水利、能源、旅游、工业、农业、环保和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符合林地保护利用的方向和要求,规划的衔接工作由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并切实落实各项林地保护利用制度和政策。

三、加强林地“一张图”建设

根据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采用相同技术平台,加强省、县林地“一张图”建设,使规划更具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监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加大执法力度,对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划使用林地的行为,依法查处,限期整改。

第三节 健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领导,落实林地保护利用目标考核责任制

《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0—2015年)》已经将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当地的林地保护管理负总责。把规划确定的森林保有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全面保护林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的重要因素,建立并落实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二、深化改革,形成有利于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的新机制

山东省国有林地面积为277729.25公顷,集体林地面积3194213.02公顷,集体林地占林地总面积的92%。目前,我省国有林场、苗圃分类经营已全部完成,但交通不便、经营困难、生活艰辛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需要统筹开展国有林场改革,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落实国有林地保护责任,充分发挥国有林地在全省生态建设中的示范作用。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已基本完成,需要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完善政策,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强化服务,提高农民保护林地和发展森林的积极性,为进一步改善森林环境,提高森林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科学计划,强化年度计划控制

围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标,科学制订年度计划,将林地补给、森林面积增长、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等各项目标分解落实到年度,提出年度主要工作内容和措施,强化年度计划控制。为确保年度计划目标的实现,要继续把造林绿化纳入到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并严格考核计划目标执行情况,对超计划完成各项计划目标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不完成计划任务或违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行为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密切配合,建立林地保护利用协作管理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国土、农业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形成林地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的合力。

第四节 保护利用林地

一、严格执法,加强林地林权管理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对确认的林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确权发放林权证,做到图、文、表一致,人、地、证相符。对已发放林权证的,应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稳定林权;对新规划为林地的,应及时发放林权证。规范林地林权流转行为,流转后不得改变规划林地用途。

二、加大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执法力度

进一步加强林业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坚决依法查处毁林和乱占林地的行为。对乱占滥用林地、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林地、毁林开垦、非法批准征收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强化调节机制

一、建立林地保护利用的稳定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应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对生态地位极为重要和生态极为脆弱地区的林地,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力度,防止毁林和森林退化;对退化林地修复、规划的宜林地造林的,应按照其恢复难度,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补充森林及林地资源。确保林地确权、定界、调查、监测、档案管理以及林地执法、管护、用地审核等资金投入。

二、强化建设项目节约使用林地的价格调节机制

建立全省林地分等评级体系,健全占用征收林地补偿和安置机制,制定补偿政策,实行林地优质优价、不同林地利用方向差别化经济调控制度。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根据项目性质、林地的区位和用途等制定不同的标准,促进建设项目科学、节约用地。

三、完善公益林地补偿制度

我省公益林地补偿标准偏低,需要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提高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并落到实处。逐步建立分级补偿制度,充分体现按质补偿,理顺现行公益林补偿存在的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促进公益林质量的提高。要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区域之间、上下游之间、产业之间多渠道投入补偿机制。建立种苗、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要在保护好公益林的同时,科学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增强公益林自我补偿能力。

四、建立森林抚育补贴长效保障机制

适时进行森林抚育有利于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根据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等精神,在做好森林抚育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森林抚育补贴长效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

第六节 加强基础建设

一、加强道路、水电、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设施建设

山东省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交通偏僻的低山丘陵,管护道路、电力通讯、水利设施、居住条件等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结合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林场生产生活条件,坚持以国有林场为依托,以森林公园为载体,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

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关键性措施之一,需要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设施建设,充分保护和利用林地,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订林地保护利用规章和标准,实现动态管理

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颁布林地保护、管理、流转、分类分级、动态普查监测等规章和标准,进一步修改完善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管理规定,以适应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和分级、分类、分区管理林地的需要。

三、完善林地调查和定期监测,实现数字化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和完善现有森林资源调查监测网络,定期组织开展林地调查和动态监测;运用“3S”和数据库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信息管理系统。

四、建立林地监测制度,评价规划实施效果

以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为基础,建立林地面积、森林蓄积年度监测管理系统,拟合相关生长模型,利用遥感、GPS等先进技术,结合必要的地面调查,获取样地属性信息,更新样地属性信息数据库,统计年度监测报表,及时掌握年度森林面积、蓄积变化动态,为评价规划实施效果提供依据。

五、强化林地保护管理队伍和监督检查体系建设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林地林权管理机构、基层林业工作站、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等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逐级建立森林资源管理站,完善省、市、县级森林资源监督检查机构,制订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办法,建立县级自查,省级和市级抽查的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对林地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监测、监督;建立规划实施的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总之,林地是全省实现森林覆盖率目标、保障木材及林产品供给、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中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事关生态、事关民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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