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让农村的村与村之间合并的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进一步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有条件的可实行并村”,就是村庄合并的政策开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搞好村庄治理规划和试点,节约农村建设用地”。以上两个政策出台后,从东部的山东、江浙到中部的两湖再到西部的川渝,南部的两广,都陆陆续续开展了村庄合并。那么“村村合并”必须经村民同意吗?
经典案例:
东升村和西关村相邻,两村地域较大,都有一定人口,但居住较为分散。乡镇政府新一任领导班子经过研究决定,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村村合并”,对东升村和西关村两村进行合并,要求两村立即进行村委会成员调整。但是在两村村民会议讨论此事时,并没有得到广大村民的同意。
具体回答:
本事例涉及村委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问题。
村委会的设立直接涉及村民自治。适度的村委会规模将会促进农村民主制度的建设,把直接民主扩大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果村委会设置规模过大,村民之间难以相互了解,召集会议比较困难,不利于村民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村民自治就会受到影响。相反,村委会的设置规模过小,聚集不起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起来,同样也会削弱村民自治。因此,村委会的设置必须适宜,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衡量标准就是看是否便于村民自治。便于群众自治是决定村委会设置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委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直接涉及村民自治,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能由村委会几个人说了算,也不能只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法律规定,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是:
第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先
让村民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进行研究后,再正式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要尊重村民的意愿,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真正按多数村民的意见办。
第三,为了统筹全局,做好协调工作,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在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本事例中乡镇政府的做法违法了法定程序,并且村民会议不同意,两村不能合并。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附:合并含义
合并,一般指两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约或法令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创新合并两种形式:前者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创建了一个新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