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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村民自建房要规划报批

2016年06月14日 15:19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点击量:0

广州市将从规划报批入手加强对农民无序建房及违法建设的监管。近日,《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示,其中明确,村民自建房也要进行规划报批、规划验收等工作。

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根据公示的征求意见稿,办法适用于本市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也就是村民自建住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验收等工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具体来说“一户”是指: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此前,广州市政府出台《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原宅基地房已私下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一律不得回村重新申请建房;如果户口已迁出农村,但在城市没有享受福利分房,也不可以回村申请建房。

十区宅基地房建筑基底面积限80平方米

该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市辖十区范围内新批准每户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增城、从化范围内可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确定。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村民住宅建筑层数应不超过3层,且建筑高度应不大于11米。

征求意见稿提出,村民个人建房可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无需另行付费。《意见稿》同时规定,《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农村建房方案图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编制图集应当凸显岭南乡村建筑风格和当地文化传统特色,尽量做到外立面、色彩等的一致性。

审核-公示-许可,20个工作日内批复

征求意见稿规定,村民建房要先向村委会或者经济联社提交申请,村委会或经济联社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查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大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应当将申请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然后才能到镇、街受理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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