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总揽全局的重要作用,一般来说, 贯穿条例始终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要在总则中规定。2011年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总则共七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 委托实施、监督与指导、举报与监察等内容作了规定。
与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拆迁条例)相比,本条例总则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规定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且强调应当对被征收入给予公平补偿(第二条)。
二是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用于指导整个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是新增的内容,原拆迁条例对此未作规定(第三条)。
三是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主体的变化导致法律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交化,根据原拆迁条例的规定, 拆迁法律关系产生于拆迁入和被拆迁入之间,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拆迁入与被拆迁入或者拆迁入、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行政裁决;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征收法律关系产生于政府和被征收入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也不具有行政裁决权(第四条)。
四是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原拆迁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入,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入与被拆迁入矛盾激化。为此,本条例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