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办《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地区〔2015〕796号)和恩施州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州“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恩施州发改地区〔2016〕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省州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方针,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强化监督考核,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确保搬迁对象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可致富。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引导贫困群众自觉主动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努力建设新家园。
2.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3.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强化规划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与城镇化、生态移民、产业发展、特色民居等相结合,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新型城镇化对人口的承载吸纳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实施规划,因地制宜确定安置方式,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
4.绿色发展,改善生态。把易地扶贫搬迁与推进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与美丽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大迁出区和安置区生态建设与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2016年1月—12月,对全县2015年底留存的有搬迁意愿且符合搬迁对象四个条件之一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二、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为纳入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有搬迁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户:
(一)居住地环境恶劣、生态脆弱或土地贫瘠,水资源匮乏,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水、电、路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配套设施匮乏且难以改善,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区和地方病多发区的;
(二)居住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频发或易发区,确有避险搬迁必要的;
(三)居住地属重要生态修复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
(四)居住在中型水库库区,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
三、安置方式
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一)集中安置。全县规划建设旧司镇大坝、三胡乡杨梅古寨综合扶贫片区、翔凤镇活水片区以及绿水、漫水、百福司、大河、旧司、革勒车、三胡7个乡镇集镇等一批集中安置点。通过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有搬迁意愿的贫困户和其他农户搬迁到集中安置点,建成“移民小区”“移民一条街”“移民新村”“易地搬迁周转房”等,改善搬迁户的人居条件,促进创业就业。农村“五保”对象,根据本人意愿,由乡镇和县民政局安排到福利院集中安置和供养。
集中安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集中安置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建筑风格、统一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房屋建设采取统建和自建两种方式相结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统建房由搬迁户按成本价购买。自建由搬迁户按统一规划设计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房屋建设。
(二)分散安置。由乡镇统筹,以村为单位,统一规划安置地。有搬迁意愿的贫困户在遵守有关规划、执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自行选择安置地、自行修建房屋,实行搬迁安置,以奖代补。
鼓励搬迁户在城区和乡镇集镇购买商品房,实行购房安置。
四、支持政策
(一)建房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家庭人口2人的补助按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二)安置补助
1.集中安置
(1)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的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实行宅基地置换,按户定补5万元(包括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提供10万元以内、5年贴息的扶贫小额贷款。统建的搬迁户在交房时按建房成本补差价;自建的搬迁户在房屋主体完工后兑现补助的50%,待搬迁入住并拆除原居住房屋后兑现剩余的50%。
(2)建设周转房。对无能力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设集体周转房供其居住,计入村集体资产。
(3)其他农户。提供10万元以内小额贷款;享受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创业就业政策;安置点建房占地按成本价供应。
2.分散安置。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村内自行搬迁安置的给予每户1.5万元定额补助,不享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3.购房安置。对在县城区和乡镇集镇购买合法商品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定额补助,其中在县城区购房每户定额补助8万元,在乡镇集镇购房每户定额补助5万元;同时均提供10万元以内、5年扶贫贴息的小额扶贫贷款。其它农户在县城区和乡镇集镇购买合法商品房拆除旧房并经复垦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3万元(其它农户补助政策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相关资金予以解决)。
(三)安置用地政策
1. 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优先用地政策,贫困户搬迁用地实行与宅基地置换,其他农户搬迁用地实行成本价出让。
2.所有搬迁户必须建新房拆旧房,实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
3. 搬迁腾退的原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间隙地(未记入宅基和承包地的农户场坝、自留地等)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组织复垦。
(四)户籍政策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搬迁到县城、乡镇集镇的贫困人口市民化。搬迁户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纳入城区、集镇户籍管理,保障享有城镇居民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公共服务政策
按照城市社区的标准,加强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制度,优化集中安置点的公共服务项目,使扶贫搬迁在安置点的人口享受城区居民的公共服务水平。
(六)后续发展政策
1. 加大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围绕搬迁农户家庭增收,帮助发展优势产业,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初级加工业、手工业,开发特色产品。对有条件、自愿从事旅游服务业的农户,鼓励通过发展“农家乐”或参股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形式,发展乡村旅游,享受旅游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2. 加强就业创业扶持。加强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本地搬迁群众务工,本地企业优先吸纳移民就业。鼓励搬迁户积极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创业、鼓励创新。
3. 社会保障政策。搬迁对象享有与迁入地原住户同等待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鼓励进城务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扶贫搬迁对象举家转户进城、进集镇安置,搬迁对象除享受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享受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赋予的社会保障、公租房配租、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子女入学等相关待遇。农村“五保”对象享受民政安置政策。
五、实施步骤
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5年12月—2016年3月)
1.组建专班。成立来凤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扶贫倍增办,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召开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国家、省州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2.精准识别。按照精准识别要求,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搬迁户进行锁定管理,并报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锁定对象,确定全县搬迁总规模。
3.科学选址。根据审核后需搬迁的贫困户规模,科学规划选定迁入地址。
4.编制规划、方案、计划。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完成《来凤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来凤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来凤县易地扶贫搬迁2016年实施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5.组建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组建来凤县扶贫投资开发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和贷款承接主体,做好相关承接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6年3月—5月)
1.完善前期。按照分期分批、统筹推进的原则,做好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计划下达即可开工。
2.筹措资金。县扶贫投资开发公司加强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联系,及时接受资金转贷(支付)。
(三)第三阶段(2016年6月—12月中旬)
项目实施。根据省发改委、省扶贫办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建设条件,推进搬迁项目建设,圆满完成搬迁任务。
(四)第四阶段(2016年12月下旬—2017年1月)
检查考核并验收销号。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销号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政府统筹、办公室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协调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领导小组。
县发改局负责争取、下达和监管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投资、专项建设基金。
县扶贫办负责提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搬迁规模及分布、年度搬迁规模及分布,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管理。建立季度统计报告制度,负责贷款拨付的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拨付、监管政府债务资金、预算内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负责制定《来凤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县国土局负责研究落实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安排好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指标、积极落实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
县人社局负责制定安置区搬迁群众技能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文体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人民银行来凤县支行负责研究落实金融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指导农发行研究落实支持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管理的相关办法。
来凤县扶贫投资开发公司要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台账管理、精细核算。
乡镇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具体实施。每个乡镇必须办好1—2个示范点。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经县政府批准后,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县易地扶贫搬迁监督考核机制,对搬迁对象确认、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精准脱贫责任制考核依据。加强贷款管理,对贷款支持对象是否精准、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充分运用检查考核评估结果,对完成工作情况较好的乡镇予以表彰,对完成情况较差的乡镇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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