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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岳阳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政策

2016年06月13日 12:10来源:点击量:0

2015年8月12日,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21号),岳阳市财政局和地税局转发了该通知(岳市财税〔2015〕4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为:市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经开区、南湖风景区、城陵矶新港区等)适用大城市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0元、16元、12元、8元、6元;君山区适用大城市八级、九级,适用标准分别为4元、3元,云溪区适用大城市七级、八级、九级,适用标准分别为6元、4元、3元;湘阴县、平江县、临湘市、华容县、岳阳县、汨罗市适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税额标准分别为8元、6元、5元、4元、3元;屈原管理区比照汨罗市等级税额标准。具体征收范围及具体地段所适应的等级税额标准依所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表》执行。

一、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调整既涉及适用城市类型的调整,也涉及征税范围、土地等级税额的调整。本次调整以前市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经开区、南湖风景区、城陵矶新港区等)、君山区、云溪区适用中等城市等级,调整后适用大城市等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按照国家行政区划,2010年岳阳楼区常住人口81万人,云溪区常住人口18万人,君山区常住人口24万人,岳阳市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属于大城市。因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不断扩大,一方面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相应增大,另一方面,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也相应进行调整。

三、纳税人三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时,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调整带来的以前季度税款差额进行补申报,并将这部分税额及时缴库。

四、本次调整后,部分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明显提高,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加重,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摘录如下:

国税地字[1989]140号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法规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税函[2004]939号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4]1号,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5]98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4]52号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3]118号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3]117号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3]101号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财税[2013]59号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3]20号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2]68号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0]121号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财税[2010]88号

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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