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
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
小城市三级土地:市区由文宗路—洛塘河—市河—仓基河—三里港—沪杭铁路围成的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
小城市五级土地:东起黄湾镇高阳山谈仙岭北坡,沿老01省道(原沪杭公路)往西至钱塘江塔山塘江岸,再由此沿钱塘江老江岸(鱼磷石塘)经大尖山、炮台山至高阳山谈仙岭范围内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小城市四级土地:全市范围内上述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二、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海政办发〔2013〕259号文件同时废止。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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