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三五”目标任务。完善符合省情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以政府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继续实施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逐步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改造各类棚户区50万户以上,同步建设配套基础设施;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的方式,以货币补贴为主;适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充分利用社会存量住房,保障面保持在23%。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房和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
二、抓紧编制三个“三年计划”。加快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改造目标、推进措施、完成时间等,将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以及城市危房改造、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纳入棚改计划。尽快编制2015-2017年棚改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抓紧编制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现有农村贫困危房户数,制定年度计划、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要在2016年1月底前将三个“三年计划”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强化项目前期管理。加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明确办结时限,确保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上一年度末准备就绪。按照“强规范、扩绿地、增设施、优功能”要求,加强棚户区改造规划管控,对于突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范围、建设强度,以及棚户区改造绿化和广场建设低于30%的项目,不得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四、多渠道筹集房源。打通保障性安居工程与存量商品房通道,支持各地通过购买和长期租赁方式,把适合或经改造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配租给保障对象。加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力度,支持保障对象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制定并公布本地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措施,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存量商品房,建立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库,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
五、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各地要对2008-2015年开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排查,列出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清单,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在将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的同时,中省补助资金将予以重点支持,确保2020年前全部配套到位。对纳入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配套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六、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将在本地就业的非户籍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拓宽申请渠道,实行常态化受理,严格落实“三级审核、三次公示”制度,实施预分配等措施,确保在项目竣工前6个月编制完成配租配售方案,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分配入住,使保障对象早日入住新房。到2016年底,力争使2013年底前开工的公共租赁租房入住率达到90%以上,以后年度照此类推。
七、加强后续管理。深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与限价商品房并轨,实施共有产权的房源套数要控制在本地区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继续推进“和谐社区·幸福家园”创建活动,力争2017年使全省50%以上的小区创建达标,2020年全部达标。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共有产权管理,完善台账管理制度,积极探索“资产”变“资本”的路径,确保国有资产完整、使用安全。
八、多渠道创新融资体制机制。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要加大对棚改项目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申报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对商品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县(区),要从严制控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的贷款支持。
九、规范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健全三级公示制度。足额安排市、县(区)配套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实施分类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坚持一户一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工作。优先实施8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改造,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加强农房风貌管理和引导。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和风貌管理要求,指导到户。
十、强化工作落实。市、县(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指导落实,亲自督促检查,要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确保工作扎实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尽快将计划落实到项目,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态度不积极、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市、县(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