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反映市场供需情况,科学、合理、规范做好预申请工作,根据《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出让人应根据本区域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分析预申请地块布局、规模、结构的合理性,供应时序安排的适宜性。根据地块出让前期规划审批、土地储备等进展情况,确定预申请地块。凡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应落实农转用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的解决方案。
二、出让人可根据地块的出让条件、土地利用要求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采取意向预申请或用地预申请形式,并通过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上海土地市场网站向社会发布预申请公告。
三、出让人可在预申请公告中明确出让价格,或以询价方式确定地块相关价格。预申请公告中需明确拟出让地块起始价或底价的,出让人应根据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土地市场情况等,结合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拟出让地块起始价或底价。
四、出让人向交易中心提出地块入市预申请需求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发布预申请公告的申请、地块基本信息(如地块名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容积率、地块面积)、招商意向和其他出让条件。交易中心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后,按规定予以发布。
五、对于符合规定的地块,经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交易中心发布地块的预申请公告和预申请文件。采取意向预申请形式的,只需发布预申请公告;采取用地预申请形式的,除发布预申请公告外,还需发放预申请文件。
预申请公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1.预申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
2.预申请具体活动安排、相关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3.召开推介会或信息发布会的,应明确具体日程安排。
预申请文件应明确以下内容:
1.地块基本情况及要求;
2.预申请人条件;
3.地块价格或询价要求;
4.现场勘察、答疑与推介活动安排;
5.预申请保证金(保函)金额及相关要求;
6.预申请材料提交要求;
7.预申请结果发布和有效预申请人退出机制;
8.其他注意事项和联系方式等。
六、预申请周期一般不少于1个月,具体时间可由出让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意向用地人可参加预申请地块的各项推介活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预申请地块的规模、建设、功能、运营管理要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出让人可根据相关建议和实际情况,回复意向用地人,作为进一步完善出让条件的依据。出让公告发布时,已明确的交易条件应随出让文件一并发布。
八、意向用地人均可根据地块预申请公告和文件的相关规定,向出让人和交易中心提出报名申请,并承诺愿意按照相关要求参与后续出让活动。预申请可不设保证金,若确需设置预申请保证金的,可以保函形式设定。
九、预申请公告期满后,交易中心将在网上发布预申请结果公告,终止预申请活动。
预申请结果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预申请咨询人数;
2.有效预申请人数(涉及招标的除外);
3.有效预申请人受理编号(涉及招标的除外);
4.后续出让活动安排;
5.其他重要提示。
十、出让人在预申请结果公告中可明确有效预申请人的退出机制。退出预申请的有效预申请人一般在预申请结果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出手续。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