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土地政策围绕着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四次调整,经历了农民个体所有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最后实现国家公有的转变,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解决了13亿人民的吃饭问题,让农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土地改革(1950—1952年)农民所有家庭自主经营
新中国成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国家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条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此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为了减少土改运动的阻力,有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更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政府采取了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到1953年春,新解放区占全国人口一多半的农村基本上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使全国3亿多农民无偿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而且不必每年再向地主缴纳约3000万吨以上粮食的地租,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
农业合作化运动(1953—1956年)土地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
土地改革形成的小农经济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粮食问题特别严重。
为了克服这些家庭分散经营带来的困难,1953年夏,国家开始实行农业合作化的土地制度,将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集体经营。
农业合作化又称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引导农民先后经历三个阶段,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萌芽的互助组、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和土地、耕畜、农具等折价归集体所有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到1956年底,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
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1978年)集体公有集体经营
五十年代后期,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于是提出小社并大社的建议。
1958年8月,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主要特点是“一大二公”,“一大”指规模大,一个公社平均有500户农民,1000个劳动者和1000亩土地;“二公”指的是公有化程度高,原属于农业社员的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公社所有。对农业生产进行管理的机构设置为三级,包括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其中生产队是基层劳动组织,公社统一负责生产盈亏。
会议后,在短短的一个多月内,全国农村除西藏自治区外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原有的七十四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为二万六千多个人民公社,社员自留地等全部收归了公有。至此,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至今)集体所有分户经营
人民公社化的平均主义和经营管理上的过于集中,挫伤了农民生产者的积极性,严重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到1978年,全国还有一亿多农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
为了摆脱食不果腹的困境,1978年11月24日晚,安徽省风阳县小岗生产队的18户农民,冒着风险暗中搞起了大包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也成为中国改革的一个标志。
同时,中共中央在总结过去的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经验教训后,积极做出改革,于80年代初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农业生产基本上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这种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工业化顺利加快乃至中国经济长期保持较快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和动力源泉。
进入新世纪后,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家庭经营面临挑战,承包土地零星分散、家庭经营超小规模,从事农业劳动力老年化、素质偏低的状况,成为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桎梏。在这样的形势下,2008年10月12日,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推进关于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推动经营权流转,将再次极大地解放农村生产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续不断的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