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青海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提出合理确定商品房供应量,大力推进城镇棚改货币化安置,支持农牧民进城购房居住,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继续释放城镇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八个方面二十二条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对商品房存量较大或在建商品房用地规模过大的地区,根据市场状况应及时降低用地供应量。引导企业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调整为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前提下,以直接货币补偿、政府搭桥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和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等方式,加快实现棚户区居民拆迁安置,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通过减免税费、鼓励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推动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意见》积极支持农牧民等新市民进城安居。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牧民进城购买普通自住房信贷支持力度。制定出台我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实行购租并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推进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
同时,《意见》明确,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及放贷业务流程,发展异地贷款,降低住房公积金结余额。把有能力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继续释放城镇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主动降低商品房销售价格。引导企业大力发展跨界地产,将库存的商品房转变为医疗、养老、旅游等地产。
此外,《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市场前景的新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及房屋中介市场的监管,重点监管好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住房交易资金。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落实奖惩措施,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