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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

2013年11月21日 10:51来源:点击量:0

 来源:南方日报

  《财经》年会昨日正式闭幕。在昨日论坛上,多位官员、知名学者、企业家畅谈十八届三中全会政策,农村土地政策改革、小产权房、财税体制改革均成讨论热点。

  “农村土地收益不能全分给农民”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关于土地改革的政策颇受关注。昨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承认,中国土地市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混乱,而农民对征地制度不满是因为补偿太低。

  就土地资源而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必须在土地资源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之下,即依据土地的利用规划实行行政和法律性管理。

  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的改革文件,在一定条件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直接进入土地市场,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陈锡文解释,这意味着未来征地范围会明显缩小。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农民土地被征收之后,各项补偿合在一起最高不能超过这块地征收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出的30倍,这样的水平难以得到农民的接受。

  不过,陈锡文同时指出,如果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让它直接改变用途入市,其中明显的增值部分也不能全部分给农民,也必须有一部分用于公用设施,有一部分用于更多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陈锡文看来,至少有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政府、开发土地的企业、大多数市民、失地农民以及远离城市的农民等5个方面都要分享收益,体现农地流转的公平。

  “土地治理的混乱局面,实际上表现出至少在土地管理的体系和能力上,我们是远远不够的。”陈锡文坦言,未来土地改革过程中既要考虑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出的农地改革三项政策落实,更要考虑如何建立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

  “小产权房无转正可能”

  著名房地产开发商、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再次向小产权房开炮:“允许其入市就跟让其他违法犯罪合法化一样。”

  上述质疑来源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据悉,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国家房管部门不为其颁发产权证。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绝无入市可能。”任志强说,小产权房最大的问题不是产权问题而是安全问题。“如果没有经过质监站,没有经过消防检验,出了事谁负责任?政府能负这个责任吗?你得想想后果。”他直言,三中全会文件并没提到小产权房合法化,如果政府允许小产权房合法化,那就可能允许其他犯罪也合法化。

  “营改税改革必须推进”

  本届三中全会就财税体制改革力度不亚于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表示,“营改增”改革必须推进,但降低增值税税负应该是增加抵扣而非降低税率,消费税17%的税率不能降低。

  许善达提及,本届三中全会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重要领域,从税制上说最重要的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和1994年的改革区别在于,本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减税,同时增加了增值税的抵扣。

  他介绍,从减税规模来看,今年国务院宣布要减税1200亿。但许善达同时看到,营改增改革全面推进后,作为主体税种,原来全部归地方所有的营业税将会消失,地方税收将会减少,因此必须重新确定地方主体税种。他建议,将消费税从原来的生产环节征收向后推移到零售环节,并划归为地方税种。

  他指出,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后,所有消费品的出厂价就会有相当幅度的降低,这会减轻生产企业的成本,同时还产生几个额外的改革红利。具体来说,消费越多地方政府税收越高,这也提高了地方政府增加居民收入、鼓励居民消费的积极性,并抑制地方政府投资冲动。

  许善达指出,消费税划归地方后,再加上车辆购置税,基本上可以弥补“营改增”以后地方减少的收入,可以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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