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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成都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

2016年06月08日 17:00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动城市更新,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旧城改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中心城区实施旧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并给予补偿的,统一纳入房屋征收管理体系,市房管局负责政策指导、方案审查、程序监督等工作。

除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外,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管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受区房管部门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强化行政监管

中心城区实施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并给予补偿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成办发〔2012〕42号)及以下规定实施。

(一)补偿方案审查。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执行办法制定,不得增减补偿项目,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所有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包括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应当经市房管局审查确定后方可公布实施。

(二)评估结果备案。区房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整体评估报告报市房管局备案,评估报告在备案后方可在改造范围内公布。

(三)征收决定书编号。征收决定书由市房管局统一编号。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为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应通过成都市房屋征收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后,获取决定书编号。

三、规范实施程序

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将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大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改造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旧城区改造范围内95%以上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改造范围内100%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不再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模拟搬迁协议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严格补偿标准

改造范围内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确定。

改造范围内房屋的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

(一)房屋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综合平衡改造范围内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值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

对住宅实施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改造范围内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实施单位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

对非住宅实施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改造范围内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20%。

对直管公有住宅实施改造的,承租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可按相关规定购买原承租房,由实施单位对购房人给予补偿。

对直管公有非住宅实施改造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对由政府部门分配承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补偿费由产权人和承租人按5∶5的比例分配,终止租赁关系;对政府部门采取招租、议租、竞租等方式,按《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依照合同约定办理。

(二)政策性补偿费。包括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具体标准由市房管局制定。

(三)政策性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对住宅实施改造的,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房管局制定。

对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实施改造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按净利润损失、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或改造范围内房屋租金收益等方式确定。

住宅按每户1200元发放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实施单位组织搬迁,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物管费补贴根据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按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发放;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发放。

(五)提前搬迁奖励。对提前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的,可按项目改造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和楼栋腾退奖,但总计每户不超过8万元,具体执行办法由市房管局制定;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奖励。

五、进一步推行阳光操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工作,执行政策一视同仁。及时将补偿安置的相关信息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布,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设立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对改造范围内居民的投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答复当事人。

补偿协议生效后,区房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补偿协议在成都市房屋征收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获取补偿协议备案号。改造范围内居民可根据补偿协议备案号办理房屋注销登记、限购审核及税费优惠等相关事宜。

六、加强综合管理

改造范围内房屋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因房屋暂未灭失等原因暂时无法进行注销登记,致使改造范围内居民无法办理限购审核、税费优惠等相关事宜的,实施单位应当申请办理相关证明材料,市房屋登记机构等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

改造范围内房屋完成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实施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对改造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登记,并积极协助改造范围内居民做好户口迁移工作。

实施单位应当对改造项目现场综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杜绝房屋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做好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以及闲置期空地的维护管理、环境卫生整治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扬尘污染防治以及闲置期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处理。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后,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部门依据本通知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其他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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