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的要求,为规范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要求“各省(区、市)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要求“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融资模式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而当地政府出台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是融资贷款的必备要件。《办法出台后,将从各方面按照购买服务的模式,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促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办法》起草后,征求了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并按照会议要求做了进一步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概念。《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工作模式。
(二)购买主体。《办法》所指购买主体是指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可以为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市房管局或其下属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三)承接主体。《办法》所指承接主体是指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符合国家和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若为政府融资平台,必须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职能。
(四)购买内容。《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内容,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五)购买资金来源。《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所需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六)购买程序。《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为以下六个步骤:
1.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规模,在科学测算拟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成本后,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资金需求编入部门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预算按有关规定批准后,购买主体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数量、经市场调研后的估算价格、需要达到的服务目标、对服务目标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拟实施采购时间及购买方式等内容。
2.公告信息。购买主体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预算安排、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成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
3.确定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对工程建设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采购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4.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服务标的、数量、质量、期限、验收方式和标准、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5.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对服务全过程的实施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组织检查验收,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确保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6.评价验收。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并由验收部门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
(七)部门职责分工。《办法》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分工:
1.市房管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总规模及年度规模,牵头组织实施,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2.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本级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将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增列入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按照购买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及时向购买主体拨付资金。
3.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要求,出具棚户区改造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批复的相关文件。
4.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局负责对职能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进行问责。
5.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
6.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的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7.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及项目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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