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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通知

2016年06月08日 14:59来源: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根据《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湘卫合医发〔2015〕3号)、《邵阳市卫生局关于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调整意见》(邵卫发〔2015〕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2015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筹资政策

1.从2016年起,农民参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各级财政配套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共380元 (如遇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

2.新生儿可以在出生前的上年度按个人缴费标准提前缴费参合。母亲在本县参合,其新生儿可在出生30天内凭生育证(无生育证的,凭社会抚养费缴纳收据)、出生证、户口簿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后,随母享受新农合待遇;超过30天的,自缴费参合之日起随母享受新农合待遇。

3.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可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缴纳当年人平筹资总额补办参合手续,自缴费日30天后享受新农合待遇。

二、住院统筹补偿政策

(一)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

1.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每次1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90%。

2.县级、民营、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按上年标准执行;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按省、市统一规定执行。

(二)补偿封顶线

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17万元。

(三)住院补偿范围

1.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可按本机构本年度国家基本药物(简称国基药)品规总数的25%扩大使用非基本药物,扩大品种限省新农合药品目录内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用药。由县合管办审定、县卫生局审批,并报市卫生局备案。非国基药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国基药采购总金额的30%。新增药品必须在湖南省网上采购平台采购,一律执行零差率销售,彩超、CR、DR、脑血流图等检查项目全额纳入补偿范围。

2.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公立医院改革调整价格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原比例纳入补偿;门诊诊查费减半收取的,新农合按50%补偿。

3.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可以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合计金额分别在200元、500元以内的,按50%纳入补偿,超过200元、5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自负。国产、进口体内植入材料(包括各类导管、导丝)合计金额35000元以下(含35000元)的部分按60%纳入补偿,超过3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自负。

4.中医特色诊疗项目经申报备案后纳入补偿范围,有适应症的患者单日内限3种中医特色诊疗项目纳入补偿。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重性精神病)、保健性营养疗法、水疗、磁疗、热疗(含微波、红外线照射)、光疗(含蓝光治疗)及各种理疗康复等(不含手足口病及残疾人)辅助性治疗项目不纳入补偿范围。

(四)工伤、交通事故补偿

工伤、交通事故(包括自驾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处理终结后,凭有效处理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对责任方支付和保险赔偿后的自负部分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比例核算)不分医院级别按30%补偿。责任方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的工伤、交通事故,不予补偿。

(五)住院、转院及补偿结算

1.参合患者凭患者本人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办理住院、转诊审批手续;凭患者本人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凭户口簿)、新农合卡或任一家庭成员的银联卡(包括粮食直补存折)办理结算补偿手续。

2.实行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就医制度。参合患者应根据病情合理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转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办理转诊手续(危重急症除外),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原则上不得直接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转送病人(危重急症除外)。分级诊疗具体操作办法由县卫生局制定实施。

三、重大疾病救治政策

(一)农村重大疾病救治按《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湘卫合管发〔2015〕2号)、《邵阳市卫生局关于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调整意见》(邵卫发〔2015〕29号)执行。

(二)省定农村重大疾病救治病种在省外医院住院的,参照湘卫合管发〔2015〕2号文件规定执行费用限额报销,计算方法为:(同病种湖南省省级定点医院费用限额-起付线1800元)×60%,不足省级费用限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核报。

(三)省规定救治病种范围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纳入农村重大疾病救治病种范围,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按70%比例补偿;非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按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四)0-7岁农村儿童脑瘫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实行定额报销,已列入该项目的患者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每年限一期,每期不超过100天)。定点救助机构为省定的湘雅博爱康复医院和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列入该项目的0-7岁脑瘫患者康复治疗,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补偿,年度最高补偿7000元。

四、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一)个人账户基金

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村卫生室就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补偿,可跨年度累积结转使用。

(二)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

定点乡镇卫生院门诊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8元,患者负担2元;定点村卫生室一般门诊诊疗费新农合补偿5元。没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按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收费的,不予补偿。

(三)特殊门诊补偿

1.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费(含监护费)新农合按80%补偿,民政大病救助补偿每次70元,原则上每月最多补偿10次;药品、材料等其它有关必需费用按60%比例补偿,年度最高补偿5000元。家庭或门诊腹膜透析治疗,透析液(包括碘伏帽)费按80%比例补偿,年度最高补偿25000元;药品等其它有关必需费用按60%比例补偿,年度最高补偿4000元。肾移植患者术后抗排异治疗药费按60%比例补偿,术后两年内年度最高补偿35000元,两年后年度最高补偿25000元。抗排异治疗药物凭医疗机构医药费发票(收据)和清单报账。

2.Ⅰ型糖尿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癌症晚期、白血病、脑溢血和脑梗塞严重后遗症(偏瘫)、肝硬化晚期、肾病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甲亢门诊规范化治疗医药费按60%比例补偿,每月最高补偿400元,按月计算、累计补偿(住院时间除外)。其他特殊门诊病种补偿比例60%,每年最高补偿2000元。特殊门诊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发票(收据)、清单、诊断书、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报账。

五、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做调整的,按《中共隆回县委办公室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隆办发〔2014〕13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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