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公示和说明义务。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的规定,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 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7条也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被拆迁人对于估价结果如果有异议的,估价机构还应该做更详细的说明。”此外, 第20条还规定:“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被征收入的知情权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予以认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第1 款规定:“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22条规定:“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入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因此,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评估办法,法院应同样认定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错误,剥夺了被征收入提出复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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